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季明)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林蔭茂建議修改刑法第383條,以改變當前“貪污十萬元判刑十年,貪污上百萬元也只判刑十年”的情況。
現行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林蔭茂代表説,上述法律條文是在1997年制定出臺的。如今全國經濟有了巨大發展,貪污受賄案件的數額也有較大上升,刑法第383條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實際情況。
林蔭茂代表説,貪污10萬元必須依法定刑判十年以上,而貪污受賄數百萬元也只能適用十年以上法定刑,於是便出現了不少貪污受賄案件的被告人被適用了自首等法定減輕情節,從而達到適用低一檔法定刑量刑的目的,還有許多案件適用了緩刑。這不僅影響了自首等法定減輕情節的準確適用,也對嚴重貪污犯罪缺少懲罰力度。
林蔭茂代表建議,刪去刑法中關於貪污罪具體涉案金額的規定,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不同情節作出規定,具體數額標準可由司法解釋制定並調整,杜絕“貪污十萬元、百萬元均可判十年”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