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岳德亮、李亞彪)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工業大學經貿管理學院院長程惠芳等30多位代表呼籲,全國人大應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主創新促進法》,建立科學規範的國家自主創新管理制度,為政府和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世界各國的技術創新競爭日趨激烈,都在積極探索和制定創新立法。程惠芳代表説,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於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的法律。美國在1980年制定了技術創新法,在促進美國的技術創新,支持其國內技術轉移等方面都起著積極的作用。
目前,我國由於缺乏一整套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性國家戰略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企業和政府在應對自主創新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時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程惠芳代表認為,企業創新投入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影響企業創新投入的積極性和企業創新的可持續性,影響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而且,我國的創新環境還很不完善,高層次人才和資本為代表的創新要素流動和流向不合理,知識産權保護還不夠健全。
程惠芳等代表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主創新促進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促進自主創新的研究開發機構制度、促進自主創新的資金來源與使用權制度(研究開發準備金制度,創新基金制度)、創新人員的激勵和管理制度(技術及人才開發費稅金減免制度,創新人員的收入分配的激勵制度)、促進自主創新的投融資制度、創新産品的政府採購制度、與自主創新有關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