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劉奕湛、王茜)針對近年來我國各種學術不端事件頻頻發生,抄襲剽竊等學術道德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閆希軍建議,應儘快將規範學術誠信納入立法程序。
閆希軍説,學術研究和科技創新是提高國家科技和經濟實力,推動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原創性動力。學術研究的主體是學者及相關研究人員,誠信是學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重復性、虛假性的學術研究及其他各種學術不端行為不僅會浪費國家資金及學術資源,還會影響學術研究的純潔性和學術共同體的形象,虛假不實的學術成果在社會上傳播甚至會危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閆希軍認為,發生論文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既與當前我國以發表學術論文多少來衡量學者水平及職稱評定的學術評價機制有關,也與學者自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學術自律意識有關,還與外部監督的缺失有關。對學術研究的規範既要靠學術共同體的自律,也需要有效的外部監督,在當前學術自律意識較差的情況下,應該充分發揮外部監督尤其是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監督的作用。針對當前學術剽竊、造假等各種學術不端行為蔓延的態勢,教育部2009年3月印發了《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通知列舉了各種學術不端行為,並對懲處學術不端行為提供了指導性意見。但縱觀以上規範學術不端行為的規章制度,基本上都是各部門內部的意見、辦法或準則,法律效力太低,且過於分散,這些制度或意見一般只具有指導性作用,缺乏法律制度的強制約束力。
閆希軍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儘快調研並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規範學術不端行為。為了克服規範學術不端行為的規章制度過於分散、法律效力太低的弊端,全國人大或國務院有必要制定統一的規範學術研究、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法規,使得加強誠信、規範學術不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律法規應著重建立健全對不端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加大監督力度;建立並完善對不端行為的專門調查機構,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對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制定更加具體完善的懲戒處罰的規範和措施。
閆希軍建議完善法律,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戒力度。由於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不僅僅會敗壞學術研究領域的風氣,還有可能以虛假課題或項目等形式騙取國家專項支持資金,甚至有可能因虛假成果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建議在我國刑法中設立獨立的“學術欺詐罪”或類似罪名,規定以造假、剽竊等形式進行學術研究,産生足以損害他人、社會利益的嚴重後果時,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通過加大法律懲處力度,更好的規範學術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