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內提交者在境外投資的手續
境內投資者在境外投資應辦理下列手續:
1、 擬在境外投資的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須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 境內投資者在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並於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 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
① 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② 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制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股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③ 經投資所在國(地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項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④ 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為優惠的評明書;
⑤ 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⑥ 投資回收計劃;
⑦ 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⑧ 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3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2) 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産權等形式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除應提交上述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産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3、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准後,其境內投資者應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1) 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准文件;
(2) 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3) 投資項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4、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但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産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 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産權等形式進行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 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産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外負擔的5%繳存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産權部分按上述規定辦理。
5、 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註冊和開戶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在30天內將當地註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6、 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7、 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轉讓股份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天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8、 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時,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後的資産負債表、財産目錄、財産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並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産在清算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 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計算書,應經當地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10、 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 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 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他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