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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山東黃河三角洲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01〕46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批准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方案的請示》(環發〔2001〕107號)業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方案,將現有飛雁灘、埕東、紅柳和新灘四個油田生産區面積3200公頃由保護區的原核心區和緩衝區調整為實驗區,再連帶調整(包括與埕東油田調整地段毗連的老河口油田)15560公頃為實驗區,以滿足油田今後勘探開發需要。在上述由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調整為實驗區的18760公頃面積中,飛雁灘油田為2033.3公頃,埕東油田為2060公頃,紅柳油田為9666.7公頃,新灘油田為4333.3公頃,老河口油田為666.7公頃。做此調整後,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面積由原來的7.9萬公頃減少到5.8萬公頃,緩衝區面積由原來的1.1萬公頃增加到1.3萬公頃,實驗區面積由原來的6.3萬公頃增加到8.2萬公頃,總面積仍為15.3萬公頃。

請山東省人民政府按此調整方案組織勘界,並予公告。

二、山東省及東營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對保護區實施有效管理,任何企業、單位、組織、個人都不得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進行任何生産建設和各种經濟開發活動。

三、勝利石油管理局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已建設的油井、道路等生産設施,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清理登記並審批其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後,方可進行正常生産;確需在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新的項目建設和濕地生態恢復工程時,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履行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今後,在保護區範圍內的油田生産建設及其他活動,都必須認真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要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不得對油田正常生産人員、車輛等徵收不合理費用。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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