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五部門
關於本市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05〕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於本市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關於本市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文件、會議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對困難家庭學生實行幫困助學的要求,現就本市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幫困助學對象
(一)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的各類公立學校(或區縣教育部門指定承擔對口就近入學的民辦學校)就讀,經民政部門審定的本市城鄉低保家庭學生。
(二)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的各類公立學校(或區縣教育部門指定承擔對口就近入學的民辦學校)就讀,經民政部門審定的本市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學生。
具體包括:1、為國犧牲,被人民政府批准為烈士的子女;2、父母雙亡,且指定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4、父母一方為重度殘疾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5、經濟困難的喪偶單親家庭學生。
對經濟困難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門的統一規定確認。
(三)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的各類公立學校就讀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學生。
二、幫困助學內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學生
1、免雜費;
2、免書本費;
3、補助生活費。
(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學生
1、減免雜費;
2、發放助學金。
三、減免補助標準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學生
1、免雜費、書本費,按現行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收費標準執行,轉制學校比照公立學校收費標準執行;
2、補助生活費,標準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個月補助)。
(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學生
1、根據實際困難程度,按現行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收費標準,酌情減免雜費。
2、根據實際困難程度,發放學生助學金,具體為:
小學: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學: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四、運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學生
1、申請免雜費、書本費及補助生活費的學生(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申請表》,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審核確認後,對符合條件者發放相應的幫困助學券(以下簡稱“助學券”)。申請手續每學期辦理一次。
2、學生到校註冊報到時,將助學券交給學校。學校按市教委有關收費標準,辦理相應的免費手續。
3、學校核對助學券、加蓋圖章、登記造冊後,與區縣教育局結算。助學券一學期結算一次。
4、助學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和兌換現金。
5、享受助學券的困難學生,同時享受生活補助。
(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學生
1、減免雜費。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雜費減免申請表》,由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困難程度,經學校領導批准後予以減免。
2、發放助學金。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學生助學金申請表》,詳細説明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經學校領導批准後按月發放。每學期評定一次,開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五、資金渠道
(一)按照“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要繼續增加對教育的經費投入,確保落實幫困助學經費。各區縣教育事業費部門預算中,要另增列本市城鄉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兩免一補”的專項經費項目。
(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學生減免雜費和發放助學金的經費在學校公用經費中解決,由各區縣列入教育事業費部門預算。
(三)各級財政負責的減免補助資金要按時足額撥付到學校。
六、其他事項
在盲、聾、輔讀學校就讀,具有本市戶籍、接受全日制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幫困助學,按照《上海市特殊教育學校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減免學習費用的意見》(滬教委基〔2005〕20號)執行。
七、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本市以前制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幫困助學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各區縣可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幫困助學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