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水污染治理,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市場化運行機制,大力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全省城市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高度重視污水處理産業化
(一)充分認識加強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對保護人體健康、改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從可持續發展戰略高度和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出發,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堅持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抓緊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污水處理産業化機制。
(二)明確我省城市污水處理調控目標。到2010年底,全省城鎮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達到70%以上,中等城市達到50%以上,縣城達到40%以上,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達到30%以上。
二、加快污水處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産業化
(三)加快污水處理投資和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國內外具有先進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的投資者參與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採取招標的方式選擇污水處理建設和運營單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原則上實行廠網分開,政府負責排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原則上應以TOT或委託運營等方式改制,盤活的資金優先用於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在建和新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鼓勵採用BOT或PPP等多種方式建設和經營。
(四)理順污水處理收費價格機制。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於産業化發展的原則確定,一般污水二級以上處理(含新建管網部分)核定的價格不應低於0.8元/立方米。各地要明確污水處理費調整的目標和時限,收費標準可一次聽證,分步實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5年底前要將污水處理平均收費標準調整到不低於運行成本,2006年6月底前實施到位。遼河、松花江、圖們江和鴨綠江流域新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要一次實施到位。要運用價格機制有效控制水污染源,提高污水處理費徵收率。城市市政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要不低於同類城市供水價格。
對不按期調價或不按標準執行的,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停止安排供排水建設項目國債資金、補助資金和貼息貸款等資金扶持,停止審批、申報國家和省投資的新增城市供排水建設項目,提高其他新建項目環境保護評價標準。
(五)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徵繳力度。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自備水源的生産、經營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收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原則上,使用市政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併入自來水價格由供水企業實行一票制一併徵收;使用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水資源費收繳機構實行一票制一併代收。代收機構要按月、按用戶排水量足額收繳污水處理費並上繳財政專戶,不得隨意減免,並採取措施防止漏收,否則,由代收機構足額補足或予以追繳。
污水處理費必須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營及維護。當地政府要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達標水質和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以及經營合同,逐月支付污水處理費,當污水處理費足額收取尚達不到污水處理廠正常運營成本時,由當地財政足額補充支付。
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作為補助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但必須在開徵污水處理費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試運行1年內,必須完成預驗收或驗收工作。對3年內尚未建成污水處理廠或試運行期滿的污水處理廠仍不能達到正常運行的城市,省政府有關部門將停止該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
(六)加大排水管網建設資金投入。城市政府要將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建設維護費等的一定比例、城市污水處理廠上繳地方稅費和已出讓的污水處理廠收益用於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保證污水處理廠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於85%,3-5年內達到滿負荷運行。城市政府可按不低於同期國債利率的標準,採取招標方式確定投資者的回報率和基準污水處理量,同時鼓勵投資者帶資建設部分排水管網。
(七)推行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採取BOT、TOT、PPP或其他方式建設運營的污水處理廠都必須實行專業化特許經營制度。要按照建設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範運作。遼河、松花江流域已建成污水處理廠必須于2006年6月底前建立起專業化特許經營制度,對在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當地政府必須在建成前簽署專業化特許經營協議。
(八)實施污水處理産業化稅收優惠政策。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對經批准的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建設用地,可免徵耕地佔用稅和契稅。
(九)推廣污水處理産業化先進技術。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科學選擇技術方案,大力應用科技含量高、成本合理的污水處理工藝。小城鎮可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等情況,積極探索採用污水濕地處理、污水氧化塘處理等有效的處理方式進行污水處理。制定扶持政策,通過市場化運作,加快再生水設施建設和循環利用,降低廢物最終處置量。
三、加強政府監管,保障污水處理産業化健康有序發展
(十)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各級政府要儘快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十一五”專項發展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同時,要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監管,明確責任人。對沒有按期完成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任務、建成後不正常運營、收費不到位、擅自停止運營和排放不達標的,省政府將追究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一)加強污水處理行業監管。省發改委要會同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省建設廳負責建立污水處理專業化特許經營制度,並進行行業監管;省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排放水質進行監督;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費及相應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城市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在線裝置要與環保部門、建設部門聯網,以保證監管部門對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的動態監督。為推進全省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指導協調小組,協調解決污水處理産業化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後,不得隨意停産。如確需停運,須事先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經省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環保局同意後方可停運。對擅自停運的,由省建設廳提出警告,省環保局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如仍不改正或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屬於獲得經營權的企業,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環保局責成當地政府無條件取消其經營權,不得在吉林省境內繼續經營,屬於PPP形式的並將污水處理廠無償移交當地政府;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環保局建議當地政府調離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建議省政府追究當地政府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同時向全省通報。
(十三)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各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按月按量進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各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徵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坐支和挪用,出現問題追究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十四)完善污水處理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省發改委、省建設廳及相關部門要儘快制定《吉林省污水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和《吉林省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附件:吉林省污水處理産業化發展指導協調小組成員名單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