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5年,吉林省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施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關鍵時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推進全省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的規定,結合吉林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人民當家做主和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開展依法行政工作,為吉林省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把推進依法行政與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結合起來,加快服務型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全省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吉林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三、基本要求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作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合法行政,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做到合理行政,行政管理堅持公平、公正、適當的原則,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做到程序正當,公開行政,依法保障公民和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做到高效便民,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和服務職能,提高服務水平;做到誠實守信,政府行為必須有公信度,要言而有信;做到權責統一,忠實履行法定職責,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四、規劃目標
(一)全省政企、政事分開基本實現,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和權限更加明確。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二)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制度基本完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法能夠及時有效糾正。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得到正確實施。(三)全省各級政府的行政決策基本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行政決策能夠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意願。(四)全省各級政府普遍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運行機制,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範和化解。(五)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與責任統一,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與利益主體實現分離。(六)全省各級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制度全部建立健全起來,內部監督力度明顯加強,監督效能顯著提高。(七)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增強,能夠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處理各種社會矛盾。
五、保證措施
為了保證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促使各級行政機關行為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從現在起至2009年,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明確決策權限。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要建立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評價和重大事項集體合議等制度。凡涉及經濟發展、城鄉規劃建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附具調查研究報告和合法性論證;凡與社會公共利益、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向社會公佈,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積極創造條件,便於公眾查閱決策事項、決策依據和決策結果。
(二)完善政府立法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制度,明確規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權限和程序。省政府法制辦要在2006年前完善吉林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制定辦法,明確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權限和程序,並要按照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立法進程與改革進程相適應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計劃和2005年至2009年立法規劃。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立法工作機制,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公開立法,在2006年實現網上徵求公眾意見。積極探索建立對聽取採納意見情況的説明制度。堅持“立、改、廢”並重,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每兩年清理一次。研究制定經濟立法項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三)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許可。切實履行開放市場的承諾,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要求特許經營、專項審批的行業和領域外,一律放開。出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相關規定,防止和克服地區封鎖、行業壟斷。依法履行政府對市場的監管職能,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方式,進一步增強各類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大力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尊重企業的自主生産和經營權。企、事業單位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情況下,不得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要加強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建設,引導和規範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的健康發展。現有隸屬於行政機關的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以及經濟類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凡是能夠推向市場的,應當在人事、經費、資産等方面與所屬的行政機關逐步脫鉤。
(五)推進行政機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原則,依法規範省、市、縣、鄉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依法建立政府所屬部門職能爭議的協調機制,防止行政機關的職能交叉重疊。
(六)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以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為目標,實行部門預算管理。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各項附加費以及國有資源出讓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逐步解決同一地區不同行政機關相同職級工作人員收入差距較大的矛盾。行政機關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行政經費和行政執法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七)強化政府信用意識,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儘快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及早啟動政府部門信用公眾評議試點工作,嚴格履行政府承諾,追究政府不誠信責任,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誠信度。儘快制定政府誠信方面的法律規範。
(八)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快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構建“陽光政府”。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併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聞發佈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完善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實現政府與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切實解決重復和交叉執法的問題。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儘快在全省鋪開。已經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可以探索擴大和延伸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一個行政機關設有多個機構執法的,應當合併組建綜合執法機構,全面實行綜合執法試點。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十)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省政府法制辦應會同省監察廳儘快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考核評議等政府規章,建立科學的可操作的評價體系和指標,改革依法行政的考核評議方法,實行民主評議、公開評議。科學分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職責和內容,明確執法責任範圍、任務、權限和基本要求。繼續組織好行政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作出處理。重視發揮行政執法正面典型的激勵功能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
(十一)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省政府法制辦要爭取在兩年內建立和完善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管理的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案卷的日常監督管理,實行行政執法重要決定備案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媒體公告制度。定期檢查行政執法案件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立卷歸檔情況。
(十二)加強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目標考核管理辦法,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各級政府目標考核和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情況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情況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人員的重要內容。
(十四)完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政府法制部門應加強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報送審查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嚴格審查,有違法和不當內容的應及時予以糾正。通過審查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應當在網站、報刊等媒體上公佈。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提出異議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
(十五)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審查和決定工作程序。積極探索行政復議案件簡易審查方式。推行網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和網上公佈行政復議決定的做法。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嚴格案件審理期限,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嚴格實行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復議的答覆制度,嚴格追究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責任。
(十六)健全行政賠償和補償的相關制度。爭取在3年內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的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賠償和補償的聽證、協商、和解制度,依法保證賠償費用財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研究建立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追償制度,合理確定追償條件和追償標準。
(十七)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創新層級監督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辦法,建立健全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經常性監督制度和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的報告制度。建立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機關首長依法行政情況公開評議制度和群眾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反饋制度。建立行政機關與新聞媒體聯絡制度和對新聞媒體反映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制度。
(十八)完善行政裁決、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信訪制度,形成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體系。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完善信訪制度,切實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要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採取各種有效方式防止和處理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依法保障信訪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領導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要深刻領會貫徹《綱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認識規範行政權力的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全面、紮實、深入地推進依法行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一把手”是落實《綱要》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作為直接主管責任人,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組織領導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都要制定本級政府和本部門貫徹落實《綱要》的實施意見、具體辦法、配套措施,並保證實施意見、具體辦法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實。
(二)加強《綱要》的宣傳、學習,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行政機關都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宣傳、學習《綱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綱要》的宣傳學習工作。建立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各級政府、各部門的領導幹部每年都要抽出一定的時間學習法律、法規。人事、政府法制、行政學院等單位應當定期舉辦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班,使領導幹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專門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每年應當舉辦兩次以上法制講座。全面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製度。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40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政府法制等單位組織的依法行政知識專門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把依法行政知識列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綱要》實施情況的督查制度。上級行政機關每年都要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綱要》和本規劃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督查應當採取明查與暗訪、全面了解情況與專項工作抽查相結合、以抽查為主的督查方式。省政府各部門要對照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工作進度,做好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實行依法行政定期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行政的情況,政府工作部門都應當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應當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依法行政的情況。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評、意見,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四)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充分發揮法制機構作用。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都要適應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切實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作用。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府立法、行政決策、執法監督、處理矛盾、解決難題等方面認真做好協調服務、督促指導、情況交流等工作,切實加強依法行政理論研究,為行政決策提供合法、科學和具有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為《綱要》和本規劃的實施,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