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清理
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有關情況的函
陜政函〔2005〕76號
財政部、監察部:
按照財金〔2005〕36號文件的要求,現將我省清理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清理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基本情況
2004年9月份,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金〔2004〕88號)精神,我省及時進行了安排部署,要求省級各部門、各市(區)充分認識該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按照《規定》的清理範圍和要求做好清理填報工作。在此基礎上,用兩個多月的時間對全省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進行了摸底調查、統計、清理、清退,確保了清理工作的順利完成。從調查和清退的情況看,我省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比較少,主要集中在安全、體育、地礦、地質勘查、氣象、文物等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特崗人員;對個別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的壽險,按照《規定》要求,2004年全部已清退。具體情況是:
(一)購保情況:根據調查、統計,我省用公款購買的個人商業保險全部為人身保險,累計已繳保費額116.12萬元,其中:壽險62.5萬元,健康險4.02萬元,人身意外傷害險49.6萬元;參保人數3871人,其中:壽險29人,健康險249人,意外傷害險3593人。
(二)退保情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49.6萬元,全部為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特崗人員,符合《規定》的要求,不屬於清退範圍;購買健康險4.02萬元,為未實行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屬於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清退範圍;購買壽險62.5萬元,應清退62.2萬元,已清退62.2萬元。另外,西安市1個事業單位按照該市《關於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辦理養老保險的通知》,為1位勞模購買了養老保險,已繳保費0.3萬元,可不清退。
以上清理、清退情況已于2004年11月30日以《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監察廳關於上報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的報告》(陜財辦行〔2004〕74號)上報財政部、監察部。
二、清理掃尾工作情況
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關於清理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情況的通報》的要求,這次重點任務是督促各單位儘快把應清退資金全部清退完畢,做好清理掃尾工作。鋻於2004年我省對應清退的商業保險全部進行了清退,因此,我省這次清理工作側重於對以前年度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部門、單位進行檢查,防止漏報、瞞報和出現反彈。
我省在2004年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利用了一個月的時間,採取單位自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2005年以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全面進行一次回頭望,認真做好清理掃尾工作。
一是要求省級各單位、各市(區)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情況再次進行自查,檢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及應清理而未清理現象,並將自查情況及時上報省財政廳、監察廳。
二是對應清退商業保險的單位進行檢查。鋻於2004年我省應清退的商業保險622萬元已全部清退完畢,我們重點對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人數、金額進行審核,檢查是否存在少報、瞞報情況。
三是重點對以前年度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部門、單位進行檢查,檢查是否還存在違規購保情況,以防止出現反彈。
從檢查情況看,通過2004年的清理、規範,省級各部門、各市(區)能夠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清退的商業保險全部進行了清退,沒有發生違反規定繼續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行為。同時,在檢查中發現,2004年清理、清退工作後,對政策允許購買特崗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有8個單位已予取消,不再購買;對個別單位因工作需要仍需為從事特殊工種的高危特崗一線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我們要求必須按照財政部、監察部財金〔2004〕88號文件有關規定,報省政府審批確定,單位一律不得自行確定特崗人員範圍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我們要求省級各部門、各市(區)必須嚴格執行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進一步規範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行為,堅決杜絕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情況的反彈。
專此報告。
陜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