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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將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和計發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5日   來源:新華日報

  江蘇省將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每年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省政府4月4日頒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時明確,各地從今年7月1日起實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力爭到年底前市轄區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市統一核算管理。

  按照國務院逐步做實個人帳戶的要求,江蘇省根據本地實際,明確“做實”辦法,即2006年底前,積累較多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有條件的市縣先行啟動做實個人帳戶,分步實施。做實個人帳戶的起步比例為3%-5%,以後每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直至8%。

  對於此前群眾關心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決定》予以明確。一是調整個人帳戶規模。從今年7月1日起,個人帳戶規模由11%調整為8%,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計入個人帳戶。今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帳戶儲存額維持不變。二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其中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按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本息除以計發月數計發,計發月數的確定按國務院《決定》執行。對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計發辦法改革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為使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江蘇省提出,從今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國務院《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規定計發數額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五年內比例逐年提高;按國務院《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規定計發數額的,予以補足。

  加快提高統籌層次步伐,力爭在今年底前市轄區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市統一核算管理,區不再作為獨立統籌單位。在統一支付項目、計發辦法、業務和管理信息系統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決定》要求,江蘇省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按全省在崗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按全省統一繳費基數執行有困難的地區,繳費基數可適當下浮。

  另外,《決定》還提出,要按照國家扶持、市場運作、企業自願、政府監管的原則,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楊涌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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