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佈《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分別給予扣減財政資金投資指標、暫停違規違紀開發縣資格直至取消開發縣資格等處理。
《暫行辦法》規定,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批復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批准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按調整項目涉及財政資金數額等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主要包括: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復計劃足額落實的,按未配套資金數額的10%以上50%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擠佔、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按擠佔、挪用財政資金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等。(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