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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規定若公證處行為缺乏公信負責人可以被解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2日   來源:四川日報

  今後,凡由於公證處放鬆對公證人員教育管理、公證質量監管措施不力、公證投訴申訴不依法及時處理,而對公證行業信譽造成重大消極影響的,該公證處主任及公證處兩年內取消評選先進資格,甚至解除公證處主任職務——4月11日,四川省司法廳對全省207家公證處和700名公證員辦理重大公證事項的執業行為作出規範。

  四川省司法廳同時建立重大經濟事項公證審查制度:辦理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協議公證、失地農民安置協議公證等批量性公證事項和遺囑、贈與等特殊類公證事項,須嚴格按程序辦證。主辦公證員辦理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經濟事項公證,須經公證處主任審批出證;辦理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經濟事項公證,須經公證處案件審查委員會或主任會議集體研究審查後,由主任審批出證;公證處簽發100萬元以上的公證強制執行證書,須經公證處案件審查委員會或主任會議集體研究審查決定,任何公證員不得擅自簽發。(記者黃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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