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系統安全事故快報工作的通知
建質[2006]11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時了解掌握建設系統安全工作情況,有序、高效、妥善處置各類安全事故,我部決定進一步完善建設系統安全事故快報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快報範疇
建設領域安全事故分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營)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事故。(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安全事故快報時限要求
建設領域發生以下安全事故的,發生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按時上報建設部。
(一)發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營)安全和工程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包括農村和集鎮)發生人員死亡的安全事故,發生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安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應在12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須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營)安全和工程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安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須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發生運行(營)供應中斷的事故:
1、城市供水: 造成城市1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2、城市供氣:造成城市1萬戶以上居民供氣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供氣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必須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3、城市供熱:造成城市1萬戶或10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熱居民用戶連續停熱72小時以上的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造成3萬戶或30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熱居民用戶連續停熱72小時以上的事故,應當在12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4、城市軌道交通: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區間停運超過2小時的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發生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區間停運超過8小時的事故,應當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5、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主要市政幹道、重要橋梁及隧道損壞造成行車中斷,且須採取封橋斷路措施,預計經過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行並將對城市交通秩序産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當在12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其中,城市的重要隧道,跨江、跨海大橋,橋長在2000米以上的大橋,以及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梁,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發生坍塌,或導致橋梁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事故,應當在4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四)其它事故:由於深基礎支護、邊坡失穩或地下空間施工坍塌,致使周邊重要建築物倒塌、毀壞、嚴重傾斜,或城市主要道路嚴重損壞,幹管斷裂,嚴重影響城市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應當在12小時內上報至建設部。
三、安全事故信息報送的內容
安全事故信息報送的內容包括: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破壞情況、事故損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否需要技術支持等基本情況。
四、安全事故快報平臺和快報渠道
建設系統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設部應急管理機構(建設部安全生産管理委員會)在建設部網站上統一建立網絡平臺,接收和發佈建設系統安全事故信息。
凡屬國家總體預案中法定四小時內快報的安全事故,以及不屬於預案規範的建設領域其他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過網絡平臺報送外,還必須以書面材料形式正式報送建設部值班室。(見附件2)
涉及國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項的,應通過保密渠道報告。
五、安全事故的續報要求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和建設部對事故的反饋意見,在十日之內續報有關情況。
六、安全事故快報的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落實專門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接報、核定、處理、傳遞、通報、報告、統計和分析有關安全事故的工作任務,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七、其它
(一)發生在建設系統的企業、場所(如公共汽車、輪渡、公園、風景名勝區、建築工地等),但監管或執法處罰及行政審批主體不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安全事故,如消防、道路(水上)交通、食物中毒、地質災害、特種設備、環境污染等方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及時通報,並同時抄報建設部;未接到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了解情況,並參照以上時限要求,報建設部。
(二)因自然災害而發生安全事故快報制度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事故的快報分類
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在房屋建築(包括農房)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因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防護或操作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深基礎支護、土方開挖邊坡失穩,致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毀壞、傾斜,隧道、橋梁塌陷,道路損壞,管線斷裂,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營)安全
1、在城市軌道交通經營活動中,由各種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災等安全事故。
2、在燃氣的生産、輸送、使用過程中,由於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發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氣的開採、生産、加工、處理、輸送過程中,由於供氣氣質指標嚴重超標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3、在城市供水系統運行過程中,由各種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低騁蚋髦衷蛟斐傻乃手卮笪廴凈蜓現夭環稀渡鉅盟郎曜肌返取?/p>
4、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運行階段,由各種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排水系統運行階段,由各種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排水設施中沼氣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爆炸或大規模擴散等。
6、城市生活垃圾因沼氣引發爆炸、火災,因暴雨等引起滑坡,或因突發流行、傳染病疫情引起大規模污染,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7、在城市市政橋梁隧道運行階段,由於自然力或人為破壞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橋梁隧道損毀、塌陷、坍塌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三、工程全生命週期質量安全
1、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築(包括農房)、市政基礎設施和地下空間工程,因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引起建築物、構築物坍塌、傾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對周邊工程造成嚴重威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房屋建築使用階段,由於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對房屋建築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對其損壞沒有進行必要的修繕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對周邊工程造成嚴重威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內外建築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破壞主體結構,任意加層、加裝設備超過設計荷載,屋面積雪清理不及時,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築物坍塌、損毀等。
3、斜坡(包括高切坡)防護工程因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表面、支擋結構、排水系統的缺陷,汛期雨水較集中等因素造成滑塌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導致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