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廣大農民群眾關注的、歷時兩年多起草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6月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春亭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的説明時指出,通過立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護農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導其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他指出,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獲得了生産經營自主權,成為獨立的財産主體和市場主體,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産力。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弱點也逐漸顯現。如何提高家庭經營抗禦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將小規模的分散經營與國內、國際大市場對接,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創辦了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並使其成為農業産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載體。
李春亭説,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困難。目前沒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獲得法人地位,導致這種組織無法登記,影響了這種組織正常經營活動的進行。此外,由於沒有基本的法律規範,許多組織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實行民主管理,不利於保護農民成員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
針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多樣,發展程度不一的特點,草案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來源:農民日報。作者:申保珍)
為保證農民成員成為本組織的主人,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防止他人利用、操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草案從保證農民成員的數量和保證農民成員對組織的民主管理,以及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等方面都做了必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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