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向媒體通報,由中國政府承辦的聯合國環境署“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第二次政府間審查會議”,將於2006年10月16日到20日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將審議全球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制定全球行動計劃實施行動方案。屆時,將有來自100多個國家的代表團約700多人參加會議。
這位負責人説,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以下簡稱GPA)由聯合國環境署發起,1995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政府間會議上獲得通過。其宗旨是協助各國政府制定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的政策和措施,防治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我國是該行動計劃108個成員國之一。全球行動計劃政府間審查會每5年舉行一次,審查各國實施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的進展情況,提出新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第一次政府審查會于2001年11月26日-3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會議主要針對城市廢水問題戰略行動計劃、為實施GPA建立夥伴關係和籌措資金等議題展開討論,並通過了《蒙特利爾宣言》。
他説,自2005年確定由中國承辦此次會議後,中國國家環保總局與聯合國環境署GPA秘書處進行了多次協商和聯絡,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廣泛溝通,為確保大會順利召開做了大量準備工作。中國作為東道國,將在大會期間以邊會的形式舉辦“中國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行動國際論壇”。論壇的指導思想是:宣傳成就、交流經驗、促進合作。屆時,將邀請國內9個部門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政府致力於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成就,並尋求國際社會的支持和合作;將邀請聯合國環境署、有關區域海組織負責人以及GPA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介紹國際上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成功經驗和一些區域合作的經驗;同時,將邀請國內沿海城市代表交流地方工作經驗。目前正在進行中國代表團的組團工作。中國擬組成由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為團長,國家環保總局、外交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旅遊局、全軍環辦、11個沿海省(區、市)政府及環保局相關領導為成員的代表團參會。
他説,中國擁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陸岸線和30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洋,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已成為中國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國政府歷來都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近年來,出現了各方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完善,公眾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在聯合國環境署的支持下,在GPA的框架內,中國國家環保總局組織了多次培訓和研討會,將國際上先進的海洋環境保護理念貫徹到國內的工作中,並將GPA的有關理念在中國的渤海率先實施,有力地推動了海洋及沿海地區的環境保護。目前,中國的水環境保護思路正在向從山頂到海洋、陸地海洋統籌的方向轉變。
他説,儘管中國政府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各大海域仍然面臨著巨大的環境壓力。主要表現在陸源污染呈加重趨勢,內源污染日漸突出,大江大河的入海口和局部海灣的污染程度仍然嚴重,海洋生態破壞、突發性海洋污染事件時有發生,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任重道遠。國家環保總局將一如既往,積極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時,將借此次國際海洋環保大會的契機,進一步推動中國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行動計劃工作。
新聞背景材料:
防治陸源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中國的工作和成效
中國是個海洋大國,海域遼闊,海岸帶和海洋資源豐富,擁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陸岸線,沿海島嶼6500多個。中國沿海地區人口最為集中,經濟最為發達,對海岸帶和海洋環境壓力較大。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上活動的影響,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中國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也是中國政府對國際海洋環境保護事業的一項重要貢獻。中國在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上活動影響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中國政府高度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工作,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陸上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按照陸海兼顧和河海統籌的原則,採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堅持不懈地做好陸源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強法制建設,保護海洋環境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方面,繼1982年中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後,又先後頒布和實施了《防止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此外,我國制定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並以局長令的形式頒布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管理辦法”,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實施為指導我國沿海地方政府,在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強化海域環境實現目標責任制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2.制定和實施“碧海行動計劃”,努力改善海域生態環境。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經國務院批復正式實施,並納入國家環境保護“九五”和“十五”計劃中的的環境綜合治理重點工程。通過“計劃”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沿海生態農業、沿海生態林業、沿海小流域治理、港口碼頭的油污染防治、海上溢油應急處理系統的建設以及“禁磷”措施的實施,初步遏止渤海海域環境繼續惡化趨勢。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沿海地區的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目前沿海其他七省、市、自治區也正在編制本區域的“碧海行動計劃”,制定陸源污染物防治和海上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此外,長江口和珠江口及其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日趨惡化,赤潮頻繁發生,並直接威脅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改善長江口和珠江口及毗鄰海域的生態環境,中國正在制定長江口和珠江口及毗鄰海域碧海行動計劃。
3.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
為貫徹落實《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陸源污染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陸源污染防治工作,促進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的改善,我們開展了遼東灣海域環境容量測算試點項目。經過兩年多的努力,該項目完成了陸源污染物入海通量調查和估算,遼東灣海域環境容量測算模型系統,遼東灣海域環境容量總量控制規劃,遼東灣海域環境信息系統等專項研究工作,制定了各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總量,提出了遼東灣陸源污染控制對策建議,形成了以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環境保護目標確定陸源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量的陸源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技術路線。該項成果已應用在遼寧省碧海行動計劃(2006~2010)的編制中。
4.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
隨著沿海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壓力的加大,中國政府採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業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通過調整産業結構和産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二是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産,採用高新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産業,改變生産工藝和流程,減少工業廢物的産生量,增加工業廢物資源再利用率。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海。四是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 “三同時”制度。五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每一個直排海企業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穩定削減。
5.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發展迅速,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環境,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沿海城市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加強沿海城市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結合國家“城考”、“創模”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將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納入考核指標,強化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的措施。
6.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農業污染。
一些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土壤侵蝕,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藥徑流的技術體系,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的陸地匯水區畜禽養殖密度、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範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污染物,嚴格執行廢物排放標準並限期達標。
7.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結合。
國家環保總局組織編制了《遼河水污染防治計劃》、《海河水污染防治計劃》《淮河水污染防治計劃》等防治陸源污染綜合治理計劃,經國務院批復正式實施。通過上述“計劃”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小流域治理等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工程,有效的削減河流入海污染負荷。
8.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推進GPA的實施。
中國在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護沿海和海洋環境的同時,積極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為保護全球海洋環境這一人類共同事業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國已締結和參加的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主要有:《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和《1971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自1995年“GPA”産生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GPA 的實施工作,積極參與GPA的第一次政府審查會。在全球行動層面上,中國積極參加GPA工作;在區域層面上,積極參與聯合國環境署的區域海項目。
在國家層面上,UNEP/GPA秘書處多次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磋商,于2004年1月支持中國在青島召開了第一次研討會。2005年至2006年,在GPA協調辦公室的支持下,進一步研討和準備中國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國家行動計劃編制工作的有關活動,先後組織中國涉海部門和沿海省(市、自治區)代表召開了長島、湛江、北京和西寧四次工作會議。2006年,中國10個涉海部門成立了領導小組,指導中國NPA工作的開展。目前,編制工作進展順利,已完成了中國保護海洋免受陸源污染國家行動計劃現狀報告、涉海部門報告和沿海省(市、自治區)報告。
中國編制了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國家行動計劃工作的國家報告。編制工作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組織協調,與GPA相關的9個國家部門、沿海11省(市、自治區)環保局參加,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技術支持。目前,已分別在地方、部門和國家層面上形成了省市工作報告、部門工作報告和國家工作報告。
9.“十一五”期間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對策
(1)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實現沿海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岸帶和近岸海域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控制陸源污染為手段,積極組織制訂《全國海岸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綱要》,促進沿海地區社會經濟與海岸帶和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
(2)完善法規,依法行政。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配套法規。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儘快完善《海環法》配套條例、辦法、規定、標準的制定。例如:修訂《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保證環境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促進海洋和沿海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3)大力推進“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積極推進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工作。在做好“渤海碧海行動計劃”的基礎上,抓緊制定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珠江口及毗鄰海域碧海行動計劃的編制工作。
(4)積極推進陸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按照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原則,開展近岸海域環境容量研究,以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環境保護目標為限制條件確定陸源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量,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提供依據。
(5)加強國際合作,推進GPA的實施。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和有關協議,大力推進GPA在中國的實施,制定“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國家行動計劃”。繼續推進“西北太平洋”、“東亞海”等區域海項目的實施。
(6)編制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加強應急能力建設。為應對海上發生特大溢油或危險化學品洩露污染事故,積極組織制定及渤海海區、黃海海區、東海區及南海區和台灣海峽船舶重大溢油事故應急計劃。
(7)加強近岸海域赤潮的監測、監視和預警,努力減輕赤潮災害。加強赤潮監測、監視的能力建設,制訂赤潮監測、監視、預報、預警及應急方案,並對重點近岸海域,水産養殖區和江河入海口水域進行特殊監測和嚴密監視,千方百計減少赤潮災害的損失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中國經過不懈的努力,在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中國政府清醒地認識到,中國沿海地區快速的經濟發展已經給海岸帶和海洋造成巨大環境壓力,部分海域環境污染相當嚴重。隨著沿海地區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這些問題可能會更加突出。解決歷史遺留的海洋環境問題和控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仍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中國將繼續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陸源污染防治以及海岸帶生態環境建設,走陸域經濟發展和海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