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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計生委印發農村計生家庭獎勵制度管理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7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網站

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 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規範操作程序,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精神,制定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二 ○ ○ 六年十月九日

    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管理 規範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資格確認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四章:監督評估

    第五章:檔案和信息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6號)、財政部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6〕136號)、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人口廳發〔2005〕84號)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獎勵扶助制度”),是我國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實施這一制度,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轉變,是建立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於引導廣大農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有利於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佈、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託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儘量減少中間環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健全機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要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第三條 獎勵扶助制度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代理髮放機構負責資金髮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四個部門密切合作,相互銜接又相互制約。

    第四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負責制定獎勵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地相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規定。省級以下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放寬或改變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

    第五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確定的比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以省級財政為主。

    第六條 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由省級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有資質的代理機構發放。代理髮放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採用“直通車”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到人。

    第七條 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全面準確實施獎勵扶助對象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各級人口計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定期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其作為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獎勵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確認

    第九條 實施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基本原則是:

    (一)確認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制定權限在國家和省級人口計生委,省級以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或縮緊政策;

    (二)從嚴把握政策,務求資格確認的相關材料和手續齊全,真實可靠,確認有據。對生育史、婚姻史複雜的人群嚴格查證,審慎把握;

    (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資格確認,確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資格確認以縣、鄉(鎮)人口計生部門為主,必須嚴格把關,責任到人。

    第十條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四)年滿60周歲。

    第十一條 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程序:

    1、調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請;

    3、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5、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復查審核、確認並公佈;

    6、地(市、州)人口計生委抽查和匯審;

    7、省(區、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備案;

    8、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對象進行確認回訪。

    第十二條 資格確認的基本要求和時間進度是:

    獎勵扶助新增對象資格確認和已享受對象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同步進行。

    (一) 調查摸底

    1、調查摸底前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使其家喻戶曉;

    2、縣級人口計生委組織所轄鄉(鎮)人口計生部門和村級計生專幹逐村逐戶對新增目標人群進行調查摸底;

    3、時間進度:當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請

    1、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的農民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此項工作在當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1、村(居)民委員會對本年度申請對象和上年度獎勵扶助對象要逐戶上門核實情況,審議後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評議,並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村(居)民代表會評議表》。村(居)民代表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幹部、計生協會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齡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對象名單須在村務公開欄、村民集聚地和對象所在村民小組人群往來較集中的地點,按統一內容、統一格式(《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公示》、《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退出對象名單公示》)張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對象由村(居)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一式三份)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年審退出對象由村(居)民委員會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4、村級審議的內容包括:①是否符合獎勵扶助對象的政策條件;②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實行計劃生育的有關證明、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意見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齊全。

    5、此項工作在當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鄉級初審並張榜公示

    1、由鄉鎮人民政府組成評審組,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包括新增對象和退出對象),逐人逐戶核實情況,並召開有多名知情群眾參加的座談會,填寫《群眾座談記錄表》和《新增對象見面調查表》。

    2、初審的新增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及對象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十天以上。

    3、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依據核查情況和相關資料,在經審核通過的擬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審核過程中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必須入戶告知本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4、對經過年審的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經對象本人和入戶核查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年審表》,年審退出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報告單》一併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5、此項工作在當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縣級審核確認公佈

    1、當年4月30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通過的新增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十天,並以文件、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予以公佈。

    2、當年5月10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報告單》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報地(市、州)和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備審。

    3、當年5月31日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經確認具備獎勵扶助資格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個案信息錄入“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六)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抽查和匯審

    1、當年5月20日前,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及《匯總表》,按不低於20%的比例,對新增獎勵扶助對象個案信息進行質量抽查。

    2、當年5月25日前,地(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對各縣(市、區)的獎勵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進行匯審,並將《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匯總表》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報送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

    (七)省(區、市)人口計生委抽查和邏輯審核

    1、當年5月20日前,省(區、市)人口計生委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及《匯總表》,組織力量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是:①資格確認的程序是否完備;②當年進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進行公示;③資格確認的準確性。

    2、5月31日前,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對各地(市、州)獎勵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進行匯總,並將《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匯總表》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八)確認回訪

    1、當年7月30日以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國家最終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對申報不符合條件和退出的對象,上門説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2、對符合本年度獎勵扶助條件,因故未納入獎勵扶助範圍的對象,要做好解釋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確認。

    第十三條 已享受對象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員會核查並張榜公示;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並張榜公示;

    3、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確認並公佈;

    4、地(市、州)、省(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資格確認的相關文書由省(區、市)人口計生委參照以下式樣統一制度。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申請表》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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