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就
《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
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記者問:能否請您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答: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的巨大變化和城市市場的開放、競爭加劇,不少保險公司開始將發展目光轉向潛力巨大的農村市場。近年來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取得了長足進展,一是覆蓋面不斷擴大,部分保險公司受政府委託經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民工綜合保險等社會基本保障業務,還開展了各類商業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意外保險業務;二是産品類型不斷豐富,較受農民歡迎的産品類型主要包括意外險、少兒教育儲蓄型保險、健康保險等;三是農村網點增加,現有農村網點逾14000個,覆蓋全國30%以上的鄉鎮;四是典型經驗涌現,既有江蘇江陰、河南新鄉等保險業參與新農合工作的典型,又有重慶等保險業參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典型,更有廣西恭城、河南林州、甘肅酒泉、安徽六安等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典型。
但“三農”問題非常複雜,發展農村人身保險也不例外,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農村市場比較脆弱,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較弱;二是適合農村市場的人身保險産品仍然有限;三是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有待完善;四是外部政策環境亟待改善; 五是農村人身保險監管面臨挑戰。
為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人身保險發展道路,保監會在長期跟蹤、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簡稱《通知》)。這也是當前人身保險業貫徹落實十六屆六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必然要求和具體舉措。
二、記者問:下發《通知》的主要宗旨是什麼?
答:一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十五”期間中國經濟站到了歷史的新起點上,工業化進程發展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新階段。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關於“三農”問題的八個“一號文件”,特別是“十六大”以來,2004年、2005年2006年連續三個“一號文件”都是關於“農村、農民、農業”問題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宏偉目標。中國保監會高度重視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吳定富主席在多個場合反復強調保險要為“三農”服務,並親自率隊幾下基層調研。國發23號文明確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在上述背景下,下發《通知》是把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放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視角統籌考慮的具體體現和必然選擇。
二是統一行業對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認識。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關係農民的保障、農業的發展、農村的穩定,有助於發揮保險業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的天然職能,有助於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助於做大做強保險業。同時,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情況複雜,與城市市場有許多不同,有其規律性。農村人身保險市場處於起步階段,發展很不平衡,市場信用環境脆弱,保險市場資源亟待保護;市場潛力巨大,但地廣、面寬、線長、點散,經營成本較高;廣大農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穩定,文化素質、消費習慣等方面有別於城市;消費者對保險的認知不足,市場誤導危害大、持續時間長。《通知》的下發,有助於統一保險行業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認識。
三是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2001年以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開始進入加速發展時期,農村人身保費收入、保險營銷機構、從業人員等都開始大幅增加。目前,縣域人身保險費收入已經超過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0%,各地積極探索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涌現出不少好的典型和經驗,除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外不少公司已經進入或準備進入農村市場,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進入關鍵時期,迫切需要出臺專門針對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的規範性文件。
四是促進保險公司持續發展的戰略性安排。“十一五”期間,潛力巨大的農村市場將更受各方關注。目前,不少保險公司開始研究農村市場、積累基礎資料,但對於如何發展農村市場、發展一個什麼樣的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對解決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起什麼樣作用等問題認識不同。有的公司把發展農村市場作為一種戰略性選擇,有的公司僅僅把農村市場看成城市市場的簡單延伸,關注的重點是客戶、保費收入、盈利水平的增長。出臺《通知》對於促進保險公司將發展農村市場作為戰略性安排非常及時和必要。
三、記者問:《通知》的起草過程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通知》主要遵循了三個原則:一是以保護農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二是通過保護性措施確保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在充分銜接現有規章制度基礎上,提出現階段可操作性強的新舉措。
四、記者問:《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規定保險公司在縣級行政區以下(不含縣城)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準入條件,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在縣城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或通過仲介機構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權益告知書或進行投保風險提示,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投保人100%回訪;(三)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責任,對仲介機構的管理職責;(四)建立能客觀準確反映農村人身保險發展實際的統計制度和統計信息系統;(五)要求保監局對轄區內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加強監管,對保險仲介機構縣及以下網點加強監督;(六)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的工作。
五、記者問:《通知》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下發《通知》的宗旨就是保護消費者權益,針對農村市場比較脆弱,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較弱等特點,《通知》在市場準入和退出、銷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一是規範市場準入條件,即保險公司在縣級行政區以下(不含縣城)開展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具有與經營區域和經營業務相適應的保險服務能力;
二是強化保險公司的告知和回訪義務,要求保險公司向客戶提供權益告知書或進行投保風險提示,並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投保人100%回訪,回訪應包含責任免除、退保條款和猶豫期等內容,防範和減少誤導;
三是嚴格市場退出行為,要求保監局結合分類監管,將多次撤銷縣以下基層機構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的監督;
四是強化保險公司的管理職責,要求公司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的管理。
五是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展業管理,委託地方行業協會做好農村保險銷售人員的展業登記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營銷員的展業信息和誠信記錄管理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保險投訴糾紛調解機制。
關於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健康規範發展的通知
2006-10-19
保監發〔2006〕10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有效促進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健康規範發展,滿足廣大農民保險保障需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在縣級行政區以下(不含縣城)開展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具有與經營區域和經營業務相適應的保險服務能力。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在縣城設立支公司、營銷服務部或者通過保險仲介機構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營銷服務部提供營銷服務,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公司在開辦農村人身保險時,必須提供客戶權益告知書或進行投保風險提示,並在猶豫期內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進行100%回訪。回訪應包含責任免除、退保條款和猶豫期等項內容。
本通知生效前一年內簽訂的尚未回訪的保單,在本通知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回訪,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三、保險公司應加強農村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強化其保險業務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隊伍素質和服務水平。
四、保險公司應有效利用保險仲介機構及農村信用社、郵政局(所)、各種技術服務站的網絡服務優勢,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開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並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管理。
五、保險公司應按照保監會統一制定的統計指標,建立相應的農村人身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信息系統,客觀準確反映農村人身保險發展實際。
六、保監局應將保險公司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的行為作為分類監管的考慮因素,對轄區內多次撤銷縣以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加強監管。
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仲介機構縣及以下網點的監督。
七、保監局應充分發揮地方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委託行業協會做好農村保險銷售人員的展業登記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保險營銷員的展業信息和誠信記錄管理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保險投訴糾紛調解機制。
八、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