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及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強調,要切實防止越權執法和隨意執法,凡《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合法、有效,但道路運輸過程中違反了許可證上載明事項的,按違反運輸許可事項查處,不得認定為非法運輸,不得沒收載運的煙花爆竹。
通知要求,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等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核發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受理申請,可以委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協助審查運輸車輛資質等。要合理確定許可證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既要防止“一證多用”,又要防止許可證有效期限過短給當事人造成不便和損失。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未懸挂或者安裝危險物品警示標誌、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罰。
通知指出,對在禁止燃放時間、地點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要責令停止燃放,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燃放秩序。
據了解,為規範管理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公安部正制定分級管理辦法。在新的管理辦法出臺實施前,對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審批,暫按照《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規定和各地正在執行的程序辦理。
目前,公安部正在制定《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焰火燃放許可證》式樣,在新的證件式樣投入使用前,各地正在使用的道路運輸許可證、燃放許可證式樣繼續有效。(宗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