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保險外幣統計幣種及折算匯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
〔2006〕126號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了加強保險機構外幣業務的統計管理,提高外幣業務統計信息的質量和可比性,我會制定了《保險外幣統計幣種及折算匯率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險外幣統計幣種及折算匯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機構外幣業務的統計管理,提高外幣業務統計信息的質量和可比性,根據《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的外幣業務實行分幣種統計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
第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保險統計信息。
第二章 外幣統計幣種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機構外幣業務進行統計所使用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
第六條 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外幣統計信息包括:
(一)美元、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原幣的統計信息;
(二)所有外幣折美元的統計信息;
(三)所有外幣折人民幣的統計信息。
第三章 外幣統計折算匯率
第七條 保險機構在報送所有外幣折美元的業務類統計信息時,折美元的匯率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每月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的折算率。
保險機構在對國家外匯管理局未公佈美元折算率的外幣進行統計時,折美元的匯率應採用報告期末最後一天境外公認的金融市場公佈的該幣種對美元的匯率。
第八條 保險機構在報送所有外幣折人民幣的業務類統計信息時,折人民幣的匯率採用報告期末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中間價。
保險機構在對中國人民銀行未公佈人民幣匯率的外幣進行統計時,應通過美元進行折算。即先按第七條規定的方法將該種外幣折算成美元,然後再按報告期末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
第九條 保險機構在報送所有外幣折人民幣的財務類統計信息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進行匯率折算,並確保報送的數據與公司會計報表的數據一致。
第十條 折算匯率至少取四位小數(四捨五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