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國務院糾風辦、交通部、公安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的《關於取消公路基本無“三亂”地區資格的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實施。對發生公路“三亂”問題的地區,視情節輕重,由上一級政府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或取消其公路基本無“三亂”地區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問題嚴重的地區,由交通部等五部門組成的治理公路“三亂”部際協調會議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無“三亂”地區資格,並責成有關地方政府或部門實行責任追究。
公路“三亂”是指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目前,我國31個省(區、市)已全部實現了公路基本無“三亂”的階段性目標。
根據《辦法》,下列行為均屬於公路“三亂”: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越權批准在公路上設立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的;除交通、公安、林業部門及由省(區、市)政府依法在發生重大疫情時批准設置的臨時性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植物檢疫檢查站外,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公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或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的;違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置公路通行費收費站或收費經營期已滿不及時撤站的;向上路執收執罰單位、個人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或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項目的;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上路收費、罰款的;上路執法部門或人員超越職權範圍、管轄區域攔車檢查、收費、罰款,或超標準收費、罰款,或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的;執法人員利用檢查、收費、罰款權力索拿卡要或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其他沒有法定依據,或違反有關規定,在公路上設站、收費、罰款的。
《辦法》規定,被取消公路基本無“三亂”資格的地區,經認真整改,在取消之日起滿一年後,可提出書面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部際協調會議驗收合格後,恢復公路基本無“三亂”地區資格;市(地、州、盟)、縣(市、區、旗)經上一級政府檢查驗收合格後,恢復其公路基本無“三亂”地區資格,並報部際協調會議備案。 (中國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