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物價局獲悉,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訴訟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制定了部分訴訟收費標準。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發佈通知説這一標准將于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部分訴訟收費標準具體內容為: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200元。涉及財産分割的,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二)項第1款的規定執行。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3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二)項第2款的規定執行。三、其他非財産案件每件交納80元。四、知識産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五、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80元。 (記者 柴宴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