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簡明操作手冊
本手冊主要適用於I級應急響應,關注Ⅱ—Ⅳ級應急響應。
1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I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佔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産總值1%以上。
2 信息報送
2.1 震情速報
中國地震臺網中心按以下要求測定地震速報參數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地震局。
(1)在首都圈震後10分鐘內初步測定地震參數,震後15分鐘內精確測定地震參數;
(2)在國內其它地區震後20分鐘內初步測定地震參數,震後30分鐘內精確測定地震參數。
2.2 災情速報
2.2.1 震區各級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匯總上報省(區、市)地震部門,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上報地震局。省(區、市)地震部門在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情況報地震局,並按1、2、6、6、6…小時間隔向地震局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隨時報告。
2.2.2 震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地震部門,可越級報告。
2.2.3 國務院民政、公安、安全生産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
2.2.4 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震後4小時內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2.2.5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上報港澳辦、臺辦或外交部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港澳辦、臺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外交部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國家通報。
2.3 震情災情公告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地震部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佈震情和災情信息。震後1小時內組織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震後24小時內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後續公告。
3 指揮與協調
3.1 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3.1.1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
3.1.2 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3.1.3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3.2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國務院分管領導)主持召開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1)協調解放軍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2)調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
(3)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後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4)組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5)視情況,建議國務院向國際社會呼籲援助。
(6)視情況,建議國務院實施跨省(區、市)的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幹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緊急應急措施。
(7)按照中央慰問及派出工作組規定派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3.3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地震局,落實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部署。
(1)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2)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3)貫徹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
(4)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5)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信息發佈會。
(6)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3.5 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對抗震救災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
4 應急響應行動
4.1 人員搶救及工程與基礎設施搶險
4.1.1 地震局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國際搜救隊的救援行動。
4.1.2 解放軍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4.1.3 公安部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4.1.4 衛生部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4.1.5 建設部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4.2 轉移和安置災民
4.2.1 民政部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4.2.2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組織與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3 地震現場監測預報與災害調查評估
4.3.1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4 次生災害防禦
4.4.1 公安部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4.4.2 水利部、國防科工委、建設部、信息産業部、民航總局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4.3 環保總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4.4.4 國土資源部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4.4.5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採取緊急處置。
4.5 疾病預防與控制
4.5.1 衛生部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4.5.2 發展改革委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4.5.3 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産、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4.5.4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6.1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4.6.2 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6.3 鄰近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6.4 其他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7 通信與信息系統恢復
4.7.1 信息産業部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7.2 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8 電力系統恢復
4.8.1 發展改革委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4.9 交通運輸保障
4.9.1 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組織對被毀壞的鐵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4.10 治安保障
4.10.1 武警總部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10.2 公安部、武警總部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4.11 物資保障
4.11.1 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4.11.2 商務部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4.11.3 民政部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4.12 資金保障
4.12.1 財政部負責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4.12.2 民政部負責中央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4.13 呼籲與接受外援
4.13.1 外交部、民政部、商務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並提出需求。
4.13.2 民政部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4.13.3 地震局、外交部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4.13.4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4.14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 信息發佈
5.1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佈工作,並適時舉行新聞發佈會,分別介紹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在發生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時,要商報新聞辦,及時組織對外報道。
5.2 各新聞媒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6 涉外事務
6.1 外交部、新聞辦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
6.2 外交部對申請來華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予以配合。
6.3海關總署、商務部、質檢總局對救災物資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
6.4 地震局會同外交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組織接待中心,協調聯合國救援中心和來華外國救援隊的救援行動。
6.5 處於災區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安置。
6.6處於災區的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協調安置。
6.7 處於災區的外國來華旅遊者和港澳臺旅遊者由旅遊接待部門負責協調安置。
7 應急結束
達到下述條件,由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佈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佈。
(1)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
(3)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
(4)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8 後期處置
8.1 政府及部門、單位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8.2 民政部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8.3 保監會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8.4 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報國務院。
附錄:
Ⅱ—Ⅳ級應急響應
1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5—7.0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1.1 指揮與協調
1.1.1 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1.1.1.1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
1.1.1.2 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1.1.1.3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1.1.2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1.2.1地震局局長主持會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准後,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緊急救援。
(4)根據災區的需求,向國務院建議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5)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壓埋,向國務院建議調遣人民解放軍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經批准後,協調解放軍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組織指揮部隊行動。
(6)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的省(區、市)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並造成嚴重損失,向國務院建議派出工作組;經批准後,派出工作組前往災區,協調解決省(區、市)人民政府難以解決的問題。
(7)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8)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1.1.2.2 當地震造成損失構成特大地震災害事件時,提請國務院提高應急響應級別並落實國務院部署。
1.1.3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絡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
2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6.5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2.1 指揮與協調
2.1.1 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2.1.1.1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
2.1.1.2 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1.1.3 市(地、州、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1.2 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地震局副局長主持會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壓埋並且難以營救,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准後,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
(4)根據災區的需求,向國務院建議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5)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6)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1.3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絡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
3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1)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6.0級地震;
(2)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
3.1 指揮與協調
3.1.1 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3.1.1.1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並抄送地震部門和民政局。
3.1.1.2 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3.1.2 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指導,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2)向災區派出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3)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的活動進行協調。
(4)應急結束後,向國務院彙報地震應急工作。
3.2 應急響應行動
根據災區的需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單位和災區各級政府區實施應急響應,參照“I級應急響應行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