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為規範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準確,2007年5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對保健食品命名、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的特殊要求都做出明確規定。
該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往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於發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的通告
國食藥監注[2007]304號
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為規範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準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現予以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每個産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三)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號予以標識。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註冊商標的,可以在註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下載查看),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註冊商標的及已申請註冊但還未獲批准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註冊商標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採用文字型註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二)採用註冊商標作為産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標註冊人與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註冊人與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2. 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應包括申請註冊的産品類別。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産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範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五、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往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