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務要聞>> 部門信息
 
交通部通知規範養路費徵收標準 執行新繳費時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7日   來源:交通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7]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推進全國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現就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國辦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

    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體現了國務院對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據,也對規範和加強全國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交通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加強徵稽隊伍建設,健全徵稽管理體制,明確徵稽職責任務,認真研究、積極協調並切實解決養路費徵稽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徵稽機構要積極行動,依法徵稽,確保養路費及時、足額、有序徵收。

    二、嚴格執行新的繳費時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2007年起要全面執行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規定的新的養路費繳費時間。在用車輛應在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也可以預繳以後月份的養路費;每月10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當月養路費的,從當月11日起加收滯納金。新增和轉籍車輛應在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10日內,到當地徵稽機構辦理養路費建檔手續並完成首次繳費;10日內未按規定繳費的,從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第11日開始加收滯納金。新增車輛養路費從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計徵,其中當月養路費按剩餘天數計徵。轉籍車輛養路費從原籍地繳費截止日期(辦理轉籍當月)的次月1日起計徵。

    每月10日前,徵稽機構應重點稽查報停偷駛等逃繳和欠繳養路費的車輛,對持有上月有效養路費繳(免)費憑證但本月尚未繳費的在用車輛(不含本月停駛車輛),以及在公安車管部門完成車籍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尚未辦理繳費手續的新增和轉籍車輛,不得按無養路費查處。對拖延車籍登記並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徵稽機構應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應繳養路費和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三、統一滯納金計徵辦法

    根據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要求,從2007年起,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5‰計算。應徵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應徵滯納金=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5‰×滯納天數。其中滯納天數按欠繳首月的11日至計算當日的實際天數計算。欠繳1個月的,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當月應繳養路費額計算;欠繳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時,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開始欠繳月份到計算當月的欠繳養路費總額的1/2計算(計算日期為每月10日前時,當月養路費不作為欠繳費款)。

    對因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繳養路費的,以及非惡意欠(逃)繳養路費、繳費義務人能夠積極足額清繳養路費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經省級徵稽機構核準,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四、規範養路費徵收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的要求,迅速組織力量,對本區域公路運輸企業營運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摸底,並據之測算和審查本區域的養路費徵收標準。各地養路費徵收標準必須符合本區域運輸企業平均營運收入的12%—15%,並兼顧省際間養路費徵收水平的基本均衡。仍實行費率徵收方式、或現行養路費徵收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取值範圍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及時提出養路費徵收標準調整意見,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同時報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部將會同有關部委對各地調查和審查情況、以及調整後的養路費徵收標準進行審核匯總並集中公佈。

    五、統一養路費減免及徵收行為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3號文件確定的範圍徵收或減免養路費,特別是要切實規範和統一本區域的養路費徵收及減免政策。為確保車輛的養路費負擔基本均衡,維護道路運輸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和社會和諧穩定,從2007年4月1日起,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對超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固定線路、固定區域行駛的車輛,累計優惠徵收幅度不得超過應繳全費的25%。已超過限幅優惠徵收,或超過國家規定範圍減徵、免徵養路費的地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會同財政、價格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整和糾正。

    六、統一養路費徵收計量核定辦法

    在國家出臺新的養路費徵收計量核定辦法之前,各地要嚴格執行現行徵收計量核定的有關規定,即:已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和《載貨類汽車質量參數調整更正表》(以下簡稱《更正表》)的載貨類汽車,暫按公佈的裝載質量核定養路費徵收計量(其中同一車型質量參數多次公佈且前後不一致的,按最新公佈的標準核定。下同);已列入《公告》和《更正表》的半挂牽引車暫按公佈的整車整備質量的1/2核定養路費徵收計量;其它車輛暫按《公路汽車徵費標準計量手冊(第三冊)》(以下簡稱《計量手冊》)的有關標準核定養路費徵收計量。對總質量(實際整車整備質量+標記的裝載質量)超過國家超限治理標準的載貨類車輛(含半挂牽引列車),經省級徵稽機構核實後,其養路費徵收計量暫按國家超限治理標準減去車輛實際整車整備質量後的質量核定。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計量手冊》的車輛,因改型、改裝等原因造成車輛實際參數與公佈(標記)數據不符的,或車輛標記質量參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由省級徵稽機構核查車輛標稱型號和真實質量,按規定核定徵收計量後徵收養路費,並報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公佈。

    七、統一併規範繳(免)費憑證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養路費繳(免)費憑證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部、財政部制定的票據樣式印製。凡與國家統一的票據樣式不一致或填寫內容不全的,視為無效票證。對發放無效票證以及票面繳費金額與實際繳費金額不符的徵稽機構或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養路費繳(免)費憑證遺失或損毀的,繳費義務人在登報聲明作廢並提出辦理遺失或損毀補辦證明後,徵稽機構應核實情況,按月補(換)發養路費繳(免)憑證,並註明“遺失補證”或“損毀換證”字樣。

    八、統一調駐車輛繳費管理

    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及時辦理調駐手續,並從開始調駐的第三個自然月起,在調駐地徵稽機構繳納養路費。調駐地徵稽機構要認真查驗調駐手續和養路費繳(免)費憑證,按規定建檔和徵收養路費,並將調駐車輛繳費情況在15日內通報車籍地徵稽機構。調駐車輛因故未辦理調駐手續的,調駐地徵稽機構在核實並報經省級徵稽機構同意後,可按規定時間辦理建檔和徵收養路費,並將有關調查情況同時通報車籍地徵稽機構核實。調駐車輛已在車籍地、調駐返回車輛已在調駐地預繳養路費的,應予退還。車輛因調駐、轉籍等原因需要跨區域轉移檔案或有關通報材料的,應通過郵寄方式遞送;涉及退款的,徵稽機構必須在車戶開始申請的兩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在30日內撥付退款。

    九、加強養路費使用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養路費的使用管理工作。在安排養路費資金預算時,要遵循“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2005]49號)提出的“公路養路費總收入(扣除交警經費、徵收成本)用於公路養護的比例不得低於80%”的政策要求,確保公路養路費主要用於公路養護,保證公路達到規定的養護質量標準,並確保一定比例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如有節余,再安排公路建設,以確保足夠的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各地的養路費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養路費使用單位要加強養路費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養路費使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養路費資金安全、有效、規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七年三月八日   

 
 
 相關鏈結
· 關於做好公路養路費(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審計調查有關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國人大、法制辦解讀交通稅費改革和公路養路費
· 新疆7月起調整公路養路費標準每月每噸升到200元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