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後,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範圍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文件的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並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點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範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週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築用木工製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l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製品、石棉製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製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産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採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産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産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産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