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這是我國出臺的針對海洋功能區劃工作的首個部門規範性文件,旨在切實提高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技術水平和可操作性,加強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規範海洋功能區劃管理意義重大。該規定將自今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海洋功能區劃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項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的科學依據。國務院于2002年8月批准了《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03年3月批准了《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先後批准了遼寧、山東、廣西、海南等8個沿海省(區)海洋功能區劃。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于2006年12月批准發佈了新修訂《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沿海大部分市縣已經完成了第一輪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工作,有些地區已經啟動了第二輪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工作。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的實施,有效規範了海洋開發利用秩序,保護了海洋生態環境,促進了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但是,當前海洋功能區劃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編制水平有待提高,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和修改程序不明確,已經批准的海洋功能區劃未得到嚴格實施等,加強海洋功能區劃管理十分必要。為了進一步規範海洋功能區劃管理,在多次研究討論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海洋局出臺了《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新出臺的《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分6章共33條,針對海洋功能區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等具體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
編制海洋功能區劃需提出申請
《規定》明確了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原則、依據和四級海洋功能區劃的主要任務;要求設定海洋功能區劃期限為一般不少於5年。為了規範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加強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工作的指導,《規定》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編制海洋功能區劃前,應當對現行海洋功能區劃及各涉海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總結和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編制工作的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省級海洋功能區劃應向國家海洋局提出申請,組織編制市、縣海洋功能區劃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技術承擔單位應當從推薦名錄中選擇
海洋功能區劃工作綜合性、理論性強,涉及多個學科,承擔海洋功能區劃的技術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技術力量,為此《規定》要求國家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海洋功能區劃專家委員會。國家海洋功能區劃專家委員會負責發佈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技術單位推薦名錄。為規範海洋功能區劃評審工作,規定要求國家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評審專家從國家海洋功能區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選擇,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評審專家從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選擇。
修改海洋功能區劃需通過評估
《規定》建立了海洋功能區劃評估制度,將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分為一般修改、重大修改和特殊修改三種類型,並明確指出海洋功能區劃不能隨意變動,但必要時允許修改,且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原則上批准實施2年後才可以提出,二是必須通過評估工作才可以提出修改建議。評估制度的建立將有助於減少海洋功能區劃修改的隨意性和頻率,既有利於保持海洋功能區劃的穩定性,又能保證海洋功能區劃適應變化的需要。《規定》同時明確規定,在多個海域涉及多個海洋功能區劃調整的,必須按照編製程序重新修編,不得採取修改程序調整海洋功能區。
不符合區劃用海項目可建議重新選址
該規定要求海洋功能區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進一步明確了海洋功能區劃的法律地位、海洋功能區劃與各種涉海規劃的關係,規定了海洋功能區劃在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於國家和地方重點用海項目,選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現有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提出重新選址的意見,這可以有效避免海洋功能區劃頻繁修改的問題。根據該規定,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還將加強對海洋功能區劃的監視監測,防止擅自改變海域用途。
海洋功能區劃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
該規定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編制和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機制。海洋功能區劃成果編制完成後,要採取公示、徵詢等方式,充分聽取用海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採納結果應當公佈。海洋功能區劃經批准後,本級人民政府應在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文本,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在海洋功能區劃修改階段,屬於重大修改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意見。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查詢申請給海域使用申請人、利益相關人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包括海洋功能區劃文本、登記表和圖件。不能當場查詢的,應在5日內提供查詢。記者 陽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