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
開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專項行動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省人民政府研究通過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晉政發〔2007〕21號),並決定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在全省集中開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專項行動。現通告如下:
一、凡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否則,屬非法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前,需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的,須申請辦理後,方可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否則,屬非法經營行為,由該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凡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中任何一項有效期屆滿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方可繼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否則,屬非法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四、2007年8月31日前,各類無證無照、有證無照、證照過期的生産經營者,應自查自糾,主動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基層組織要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對本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的管理,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區域範圍內有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煤場、小作坊、小飯店、小商鋪、加油站、屠宰場點、互聯網服務場所以及其他個體經營戶和各類企業等經營主體的,各村民委員會要將其名稱、經營者、地址、聯絡方式、證照情況等統計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並由鄉(鎮)工商行政管理所匯總後送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鄉(鎮)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強與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溝通聯絡,共同做好對轄區內各類經營主體的排查摸底、匯總造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任何單位、基層組織和公民個人,特別是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不得為無證無照經營者提供生産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以及供水、供電、互聯網接入服務等生産經營條件,8月31日前要先行自查自糾。逾期不糾正,繼續為無證無照經營者提供生産經營條件的,要依法按行政處罰幅度上限予以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要在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排查摸底的基礎上,區別類型,分類整治。對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要引導幫助其依法辦理證照手續,規範其經營活動;對不申報辦理的,或者申報後不符合條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締。
七、政府職能部門在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專項行動中,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執法。任何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執法行為,對以暴力對抗、阻礙執法的,由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並對政府各職能部門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設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為:當地區號+12315。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