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貴州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對全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規定,《條例》自2007年下半年起施行。
《條例》共17條,規定在國家機關公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主持和採訪,製作的電影、電視劇、漢語音像製品、有聲電子出版物,商業、金融、旅遊、文化、體育、衛生、鐵路、民航、交通、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的服務,會議、展覽、慶典等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
《條例》還規定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公共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從業人員等應達到相應的普通話水平等級。對尚未達到規定等級標準的人員,由縣級以上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培訓,定期達標。
此外,《條例》還對公務、教育教學、漢語文出版物、影視屏幕用字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