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南、浙江、內蒙古等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部確定的治理商業賄賂的四項重點,在自查自糾基礎上,認真梳理關鍵環節,從有效預防商業賄賂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公平的土地礦業權市場出發,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預防和治理商業賄賂行為的措施,分別出臺了相關規定。主要內容有:
一、在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礦業權出讓中,競標人通過賄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競標人謀取利益,擾亂土地市場和礦業權市場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競標資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收回重新出讓,無論競得與否,三年內不得參與土地、礦業權競標活動。
二、仲介評估機構在土地資産、礦業權評估、礦産資源儲量評審過程中,通過商業賄賂行為謀取利益,不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評估,導致國有資産流失的,一經查實,該土地資源評估報告、礦業權評估報告、礦産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國土資源部門不予確認、備案,評估、評審結果視為無效。並採取在媒體上通報曝光,該評估機構在資質年檢、年審中不予公告,取消其相應的評審評估資質。
三、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建設、農遷房建設,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産資源儲量核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投標人通過賄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或其他競標人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實,取消競標資格,競標結果無效。且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競標人參與本系統項目工程建設招投標。
四、凡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資産、礦業權評估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基本農田建設、農遷房建設,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在審查投標人(競標人)資格時,國土資源部門應主動向同級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詢行賄記錄,對經查詢在規定年限內有行賄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取消其競標或評估資格。
五、以市場化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和地質勘查項目、工程項目招標活動,在選擇仲介代理機構時,必須選擇誠信度高的代理機構,由項目組織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有一定條件地區可採取招標的方式確定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發現投標者有陪標、串標、行賄等行為,三年內不準參加國土資源系統各項目的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