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是伴隨我國體育事業尤其是競技體育事業的發展而開展的。我國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在新時期走過了一條怎樣的發展之路?國家體育總局最近專門印發了《我國運動員保障狀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運動員保障工作的發展之路。
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辦第29屆夏季奧運會成功後,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一系列優秀運動員保障政策相繼出臺,極大地調動了運動員刻苦訓練、為國爭光的積極性。目前,在訓優秀運動員約2.3萬人,每年按10-15%的幅度進行調整。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在優秀運動員保障方面,《意見》要求體育、財政、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要研究制定非職業化運動隊優秀運動員退役就業安置的政策措施,儘快建立對優秀運動員的激勵機制和傷殘保險制度,解除運動員的後顧之憂。
在退役安置方面,根據《意見》精神,2002年9月,國家體育總局與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退役運動員安置的新思路和新辦法,拓寬就業安置渠道;在繼續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退役運動員通過市場自主擇業,並對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給予經濟補償;要鼓勵運動員進入高等學校學習,並進一步放寬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的條件,將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運動員免試上大學的範圍擴大到所有院校,入學條件也調整為世界體育比賽前八名、亞洲體育比賽前六名、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又與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了《自主擇業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開始嘗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化安置退役優秀運動員的新途徑。
在社會保障方面,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運動員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規範,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試訓運動員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使我國優秀運動員保障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在文化教育方面,幾十年來,在黨和國家的親切關懷下,在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廣大體育工作者的不斷探索和共同努力下,我國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目前,我國體育系統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小學、初中、高中(中職)、大學不同層次的辦學體系,培養了一大批文化素質比較高的體育人才;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得到了較大發展,各年齡層次運動員的就學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全國有三分之二的在役運動員正在相應的學歷層次參加學習,並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辦學條件有所改善。此外,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政策的完善、普通高校招收體育特長生政策的調整,以及高等院校高水平運動隊的建立,已成為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加強文化學習、提高綜合素質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規範行為、維護權益方面,2007年7月,人事部、國家體育總局在《關於體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和運動員,納入崗位管理。體育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和運動員崗位。2007年8月,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編辦、教育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對運動員的試訓、招聘、在訓、停訓以及退役等運動生涯的各個環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源頭上為保障運動員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