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70號
為規範電石行業發展,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確保安全生産,進一步促進産業結構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石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電石生産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原《電石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76號)同時廢止。
附件:《電石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電石行業準入條件
(2007年修訂)
為進一步遏制當前電石行業盲目投資,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規範電石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産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産的原則,對電石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一、生産企業佈局
根據資源、能源、環境容量狀況和市場供需情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有關産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編制電石行業結構調整規劃,並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科學合理佈局,引導本地區電石行業健康發展,遏制盲目擴張。
(一)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水路幹線兩側,居民聚集區,以及學校、醫院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精密製造産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不得新建電石生産裝置。
(二)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産裝置必須符合本地區電石行業發展規劃。鼓勵新建電石生産裝置與大型工業企業配套建設,以便做到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在電石生産能力較大的地區,地方政府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建設區域性電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業生産區,做到集中生産,三廢集中治理。
二、規模、工藝與裝備
為滿足節能環保、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産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規模、工藝與裝備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電石企業電石爐初始總容量必須達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單臺電石爐容量點25000千伏安。新建電石生産裝置必須採用密閉式電石爐,電石爐氣必須綜合利用。鼓勵新建電石生産裝置與大型乙炔深加工企業配套建設。
(二)現有生産能力1萬噸(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電石爐和敞開式電石爐必須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現有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內燃式電石爐。
(三)鼓勵現有單臺爐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內燃式電石爐改造為密閉式電石爐,也可以改造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內燃式電石爐。
(四)現有單臺爐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內燃式電石爐,2010年底以前必須改造為合格的內燃式電石爐,鼓勵改造為密閉式電石爐。改造的電石爐要求採用先進成熟技術,保證電石爐的安全、穩定和長週期運轉。合格的內燃式電石爐具體要求如下:
1、內燃式電石爐爐蓋四週僅留有操作孔和觀察孔,開孔面積佔爐蓋表面積的10%以下。
2、採用原料破碎、篩分、烘乾設備,確保原料粒度、水分達到工藝要求。
3、採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
4、電極升降、壓放、把持系統必須採用先進的液壓自動調節系統,使電極操作平穩,安全穩定可靠。
5、採用微機等先進的控制系統。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和擴容改造的電石生産裝置執行噸電石(標準)電爐電耗應點3250千瓦時;現有電石生産裝置未實施擴容改造的噸電石(標準)電爐電耗應點3400千瓦時。《電石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國家標準實施後,按照新的國家標準執行。
(二)密閉式電石裝置的爐氣(指CO氣體)必須綜合利用,正常生産時不允許爐氣直排或點火炬。
(三)粉狀爐料必須回收利用。
四、環境保護
(一)所有電石生産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電石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國標GB9078-1996)中“其它爐窯”的排放標準(國家新的環保標準出臺後,按新標準執行),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應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二)含塵爐氣或利用後的再生氣必須經除塵處理,達標排放。捕集後的粉塵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産品破碎、儲運等過程産生的無組織排放含塵氣體,必須集中收集除塵後達標排放。
五、安全生産
電石屬危險化學品,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一)電石生産企業應當具備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並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二)電石生産企業的生産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重要場所、區域的距離,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新建或改擴建的電石生産裝置投産前,必須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現有電石生産裝置進行改擴建,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電石生産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新建或改擴建電石項目必須到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須經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開工必須獲得備案、土地、環保、安全、信貸等有效認可或批復後方可建設。項目建設要由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産裝置建成投産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新建電石生産裝置,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企業方可進行生産與銷售。現有符合條件及改造後經省級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電石生産企業,也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
(四)各級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石生産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各級電石工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産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産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提供土地,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實施安全許可,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七、附則
(一)鐵合金礦熱爐等礦冶爐改造為電石爐,視同新建電石生産裝置。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電石生産企業。
(三)本準入條件自2007年10月12日起實施,原《電石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76號)同時廢止。《電石行業準入條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根據電石行業發展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