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廣西開始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自治區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行為的,將被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並在網上公佈。
根據《規定》,招標人有以下九種行為的,將按法律法規和政紀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不按規定公佈招標信息的;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與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招標投標的;違反規定擅自廢標的;不按規定時限和不按中標價簽訂合同的;設計變更工程造價不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和核準的;不按招標規範文本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索取、收受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得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投標人虛假騙標將被取消投標資格。《規定》指出,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區範圍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以虛假方式騙取中標的;相互串通造成圍標、串標,操縱投標價格,排斥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招標投標的;以挂靠方式參與投標的;中標人轉包、非法分包的;非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的;施工中以投標時部份項目報價偏低等不正當理由而拖延工期的;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換中標時承諾的項目經理的;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
招標代理機構透露招標文件將被取消代理資格。《規定》指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一次,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不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有關配套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不按招標規範文本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向投標人或其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投標的;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其他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有失公平將被取消評標資格。《規定》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一次,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不按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出現劣標高評、優標低評,明顯有失公平公正的;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評標的;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