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各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
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建立了一批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在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關於“規範發展行業協會和市場仲介組織,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有關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的重要意義。行業協會(商會)建設是我國培育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發展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是新形勢下音像市場管理體制的重大創新,是完善音像市場體系的重要組織措施,是音像市場行政執法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健全監管體系重要環節,也是提高音像企業國際國內競爭力的有效手段。近年來,部分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不斷拓展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已經成為規範和繁榮音像市場的重要力量,在推進音像市場的健康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高度重視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把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的建設和發展作為音像市場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研究制定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的整體發展規劃,積極引導音像分銷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分銷協會(商會),併為其在行業內發展會員提供支持。要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加強和改進對協會(商會)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其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進一步提高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的組織化程度,提高企業的社會地位,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三、充分發揮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依據《行政許可法》,把本屬於行業自律的職能和適宜於協會(商會)行使的職能委託給協會(商會)承擔。在出臺涉及音像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前應主動徵求和聽取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協會(商會)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要有步驟有選擇地建立政府購買協會(商會)服務的制度,對委託協會(商會)開展的業務活動或提供的服務,政府應支付相應費用。要通過文化行政部門和行業的共同努力,使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成為音像市場的研究者、政策措施的建議者、企業利益的維護者、行業規則的規範者和市場規範的協調者,努力使協會(商會)成為會員的維權之家和溫暖之家。
四、積極拓展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職能。要根據協會(商會)建設的實際情況,支持協會(商會)擴大服務範圍,拓寬服務職能,積極開展有利於音像市場發展的各項工作:
(一)組織音像分銷企業的培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産品推介,以及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協會(商會)、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支持、配合、協助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獨立依法開展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維護行業利益;
(三)參與有關音像分銷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音像分銷行業規劃,開展音像製品的鑒定,制定、完善和推廣音像製作人、出品人等行業制度和品牌建設;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音像分銷行業的統計、分析、信息的收集和發佈等工作;
(六)制定章程及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會員,可以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也可以建議並協助文化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對自律嚴格、守法經營的企業經予以表彰或獎勵,大力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七)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內外行業協會(商會)、協會的先進作法,在維護會員利益,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正常進出口經營秩序,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八)指導、幫助音像分銷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素質,增強創新能力建設,培育音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五、大力加強音像分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協會(商會)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勞動人事制度建設,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有償服務的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民主辦會,公平辦會,對大小會員一視同仁,積極推進政會分開。要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把協會(商會)建設成為在行業中具有廣泛代表性、服務有效、運作規範、凝聚力強、與國際接軌的行業組織。
歡迎各級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音像經營單位、行業組織和有關人士提出修改意見,並將有關意見於11月25日前反饋我處。電話:010-59881898,傳真:59881899,E-MAIL:qisongqis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