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7年 第68號
為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推進無紙通關改革,有效防範和打擊逃漏檢行為,方便合法進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關總署與質檢總局決定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進出口商品(以下簡稱法檢商品),實行出入境貨物通關單(以下簡稱通關單)電子數據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實現嚴密監管。
二、“通關單聯網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法檢商品簽發通關單,實時將通關單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憑以驗放法檢商品,辦結海關手續後將通關單使用情況反饋質檢總局。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紙質單證信息與通關單電子數據必須一致。
四、企業在報檢、報關時,必須如實申報,並保證通關單與報關單相關申報內容一致,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關單的經營單位與通關單的收/發貨人一致;
(二)報關單的起運國與通關單的輸出國家或地區一致;報關單的運抵國與通關單的輸往國家或地區一致;
(三)報關單上法檢商品的項數和次序與通關單上貨物的項數和次序一致;
(四)報關單上法檢商品與通關單上對應商品的HS編碼一致;
(五)報關單上每項法檢商品的法定第一數量不允許超過通關單上對應商品的數量/重量;
(六)報關單上法檢商品的第一計量單位與通關單上的貨物數量/重量計量單位相一致;
(七)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必須在出境貨物通關單的有效期內。
五、企業申領通關單的有關要求:
(一)通關單只能有效報關使用一次,企業應確保已申領通關單項下的進出口貨物可一次性報關進出口。
如通關單簽發後需要分成多票報關單報關的,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拆分通關單。
(二)每份通關單所列的貨物項數不能超過20項(含20項)。
(三)企業報檢時提供的“報關地海關”應為報關地海關隸屬的直屬海關。特殊情況下,可為指定的報關地海關。
(四)臨時註冊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海關制發的臨時註冊編碼。
六、通關單數據查詢:
企業取得通關單後,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報檢企業可通過中國電子檢驗檢疫業務網(WWW.ECIQ.CN)查詢通關單狀態信息,狀態信息分為“已發送電子口岸”、“電子口岸已收到”、“海關已入庫”、“海關已核注”、“海關已核銷”、“海關未能正常核銷”、“通關單已過期”,狀態信息註釋詳見附件。
七、企業報關單預錄入有關要求:
(一)申報法檢商品必須錄入通關單編號,並且一票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通關單編號。
(二)涉及加工貿易手冊、電子帳冊、減免稅證明的進出口貨物,企業選擇海關備案數據填制報關單,報關單上法檢商品的項號應與通關單項號一致。
(三)報關單涉及法檢商品與非法檢商品的,必須先錄入法檢商品,後錄入非法檢商品。
八、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後,報關單和通關單電子數據不一致的,海關將做退單處理,企業根據海關退單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九、商品歸類以海關認定為準,報關單上法檢商品的HS編碼經海關確認歸類有誤的,企業需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修改通關單。
企業申領通關單後商品HS編碼依據國家規定調整的,企業報關時通關單商品HS編碼應以調整後的為準,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修改通關單。
十、因特殊情況無法正常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的,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通過公告欄等方式及時告知企業,企業按照告知要求辦理通關手續。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由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通關單狀態信息註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關單狀態信息註釋
狀態信息為“已發送電子口岸”,是指質檢總局已將通關單電子數據發送給電子口岸;
狀態信息為“電子口岸已收到”,是指電子口岸已收到質檢總局發送的通關單電子數據;
狀態信息為“海關已入庫”,是指海關已成功接收通關單電子數據,企業可根據通關單電子數據辦理報關手續;
狀態信息為“海關已核注”,是指該份通關單對應的報關單已申報成功;
狀態信息為“海關已核銷”,是指該份通關單對應的報關單已結關;
狀態信息為“海關未能正常核銷”,是指海關核銷通關單電子數據不成功;
狀態信息為“通關單已過期”,是指該份通關單超過有效期,通關單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