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將全面徵收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特別是“十一五”期間計劃建設生活污水與垃圾處理設施的市縣,須按有關規定適當提高收費標準。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透露,目前廣西的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偏低,難以維持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至今,廣西開徵污水處理費的只有南寧、柳州、桂林等11個設區城市和陽朔、靈川等少數縣;開徵垃圾處理費的只有南寧、桂林等9個設區城市和北流市等少數縣(市)。按日前召開的全區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投融資工作座談會要求,全區設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開徵標準不能低於0.8元/立方米,其他市縣不能低於0.5元/立方米;垃圾處理費開徵標準每戶每月不能低於5元。廣西已批准開徵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的市縣,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要在2008年年底前調整到位。項目投産後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要逐步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廣西全面開徵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的具體時間,待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等有關部門研討後向全區公佈。今後,全區各地將逐步建立完善對低收入群體的收費減免政策。徵收到的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將全部用於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運系統項目的建設和運行。對暫時不能保本運行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當地政府要建立財政補貼機制,保證合理的投資回報,確保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今後,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將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綜合評價體系,各市縣要建立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責任制。對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建設,自治區將定期對其責任制的落實、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項目建設進展、資金到位和使用、工程進度和質量等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項目未達到目標責任要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不到位、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量達不到設計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處理設施但無故不運行的市縣,將給予通報批評,並暫停該市縣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