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海洋局制定並出臺了《海洋聽證辦法》,它的出臺對規範海洋立法、決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標誌著國家海洋局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作為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承擔著大量的行政許可審查、行政處罰實施和行政決策等管理工作,其行政行為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形象與相對人權利的保障。為進一步規範海洋行政決策程序,規範聽證工作,2004年,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與規劃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了《海洋聽證辦法》的調研和起草工作。今年,國家海洋局又將該辦法的制定確定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來抓。近幾年來,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與規劃司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並最終形成了該辦法送審稿。
該辦法共五章四十六條,本著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和效率的原則,對聽證工作的實施部門、參加聽證人員的範圍、聽證主持人的資格、地位和權力、聽證會召開的時間節點、聽證程序中舉證責任、聽證筆錄的內容和效力、聽證的延期與中止,聽證回避的具體情形等作了詳細規定。它的出臺進一步規範了聽證工作程序,使聽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該辦法根據聽證啟動程序的不同,規定了兩類聽證形式:即依申請的聽證和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依申請的聽證,指為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組織的聽證,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聽證和行政處罰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組織的聽證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項。該辦法同時還對這兩類聽證的具體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聽證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聽證申請。法制機構在3日內對聽證申請進行審查,對不予受理的,應在3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該辦法,依申請的聽證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爭議焦點,主要體現對爭議事項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舉證、質證、辯論;而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更側重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的意見,體現對不同觀點的聽取,在程序上通過設定通知、公告和邀請程序,保證聽證參與的廣泛性、代表性。依申請組織的聽證由法制機構具體承擔,依職權組織的聽證由聽證事項承辦機構具體承擔。聽證組織機構應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應在聽證會後完成聽證報告書。
該辦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也將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海洋報 張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