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部 文 件
衛規財發〔2008〕1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屬(管)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根據《衛生部關於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衛國際發〔2007〕277號)的規定,為統籌國內和國(境)外資金髮展衛生事業,加強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保證項目資金安全,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安全,充分發揮項目資金使用效益,統籌國內和國(境)外資金髮展衛生事業,根據《衛生部關於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關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華無償援助項目管理辦法》等財經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項目資金是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接受的合作資金、貸款、贈款、無償援助以及與之配套的資金。
第四條 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國際合作項目資金是衛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政府預算資金統一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整合資源,統籌安排,避免交叉重復和資源浪費。
(二)集中管理,單獨核算。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由項目單位財務部門實行集中管理,單獨核算,準確反映國際合作項目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
(三)遵守協議,專款專用。嚴格遵守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認真組織國際合作項目實施,保證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四)注重效益,加強監督。建立國際合作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考評辦法,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項目單位財務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納入項目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財務條款要求,結合本單位財務管理狀況,選用以下管理方式:
(一)項目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管理。項目資金的收入、支出核算由項目單位財務部門直接辦理。根據實際需要,可在項目單位財務部門設置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崗位。
(二)項目單位委派專人管理。項目單位設立專門機構管理國際合作項目時,需由項目單位財務部門選派符合要求的專職會計人員對項目資金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條 項目單位要指定職業道德好、業務能力強的財會人員負責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人員在國際合作項目執行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根據國際合作項目協議,需要安排配套資金的,按照項目單位預算編報程序,由項目單位財務部門納入項目單位預算統一申報。
第九條 項目單位財務部門應全程參與國際合作項目管理工作,包括參與立項評估,編制、審查預算,制定並執行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財務條款,參與執行中的招標採購工作,辦理國際合作項目款項收支核算,分析國際合作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國際合作項目評估、驗收和移交等。
第十條 項目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財務條款,建立健全國際合作項目內部財務控制等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國際合作項目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對國際合作項目的會計核算資料及相關財務資料進行整理並妥善保管。項目結束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移交項目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分別核算:
(一)用於完成專項工作,需要單獨報賬結算的資金,納入項目單位"撥入專款-國際合作項目",按項目明細核算;
(二)未限定用途的贈款、無償援助資金,納入項目單位"其他收入-國際合作資金"核算;
(三)貸款資金納入項目單位"借入款項"或"長期借款",按項目明細核算。
第十三條 對國際合作項目資金,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執行進度編制年度用款計劃,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財務部門應按照國際合作項目協議和審批的年度用款計劃辦理資金支付。項目單位財務部門應按國際合作項目協議執行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協議未明確規定的,項目單位參照現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管理方案,明確開支範圍和標準,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或按現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項目資金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開支與國際合作項目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佔、挪用,嚴禁虛列、套取國際合作項目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對外匯資金的核算與管理,嚴格執行國際合作項目協議和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根據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要求,必須開設銀行賬戶的,按照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採購與資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國際合作項目的招標採購管理,除國際合作項目協議有特殊要求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確保採購過程公開、公正、公平,降低採購成本。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使用國際合作項目資金採購的設備、物資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出庫手續,登記入賬。達到固定資産核算起點的,按固定資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項目執行期間形成的固定資産屬於國有資産,依據國際合作項目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際合作項目執行完畢,應及時進行資産清查盤點,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産移交手續,納入項目單位國有資産統一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五章 財務報告及績效考評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按照國際合作項目協議建立項目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國際合作項目資金提供方和衛生行政部門報送項目資金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執行情況、項目資金收支財務報表及財務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結束,項目單位要及時辦理項目資金結算,進行財務總結,並形成書面報告報國際合作項目資金提供方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際合作項目協議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項目績效考評工作。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其他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國際合作項目監督檢查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國際合作項目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國際合作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國際合作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項目資金提供方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工作,如實提供賬目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對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核算不規範、不按規定報送財務報告的項目單位,責令其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對拖欠、滯留、挪用、虛列、套取國際合作項目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業務主管或挂靠社團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