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勞動保障領域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之後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法律的頒佈施行,對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於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抓好這部重要法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
二、深入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
深入開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是這部法律得以順利貫徹實施的基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搞好這部法律的學習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研討會等方式,有計劃、有步驟組織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負責同志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勞動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認真學習《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深刻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準確理解法律條款內容,熟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切實提高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法律實施的良好輿論氛圍。會同工會、企業組織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宣傳勞動爭議處理法律知識,使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正確理解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和意識,引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提倡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勞動糾紛。
三、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總結實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改進了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和程序,加強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製度。為確保這部法律順利實施,我部將依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規則等規章進行修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現行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搞好現行政策、制度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銜接,抓緊依法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各項制度。重點是要針對法律中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新規定,特別是受案範圍、爭議管轄、申請時效、仲裁裁決以及辦案時限等方面的新規定,抓緊完善辦案規則,確保勞動爭議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將本地區清理、制定和修訂配套法規政策的情況及時上報勞動保障部。
四、大力加強勞動爭議處理能力建設
加強勞動爭議處理能力建設是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重要保證。各地要以這部法律的頒佈施行為契機,依法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積極推進機構和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勞動爭議處理能力。
要在穩定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的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設。進一步加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實體化建設的力度,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及有關部門的支持,解決好辦事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及發展趨勢,合理配備辦案人員,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新法實施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
要會同工會、企業組織積極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依法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和調解制度,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平臺,逐步在鄉鎮、街道建立區域性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網絡,更好地發揮調解在化解勞動糾紛方面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要切實加強勞動爭議處理隊伍建設,研究制定調解員、仲裁員培訓工作規劃,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調解員、仲裁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各地新增調解員、仲裁員,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選配。要積極探索建立仲裁員職業資格等級制度,逐步實現仲裁員隊伍職業化、專業化。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涉及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組織領導,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分管領導具體抓。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工作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確保人員隊伍穩定。要認真研究制定本地區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發展規劃,加強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要針對當前勞動關係的新情況、新特點,主動分析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增強工作的預見性,指導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積極穩妥地解決勞動爭議。要進一步發揮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作用,會同工會、企業組織等有關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