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各地抗災救災工作,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繼1月26日發出通知,自1月26日至2月5日對鮮活農産品銷售環節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對批發市場或農貿市場銷售鮮活農産品的車輛入場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減半收取後,為進一步促進鮮活農産品流通,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1月31日再次發出通知,延長對鮮活農産品銷售環節收費的減免期限,減免執行截止期限由2月5日延長至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