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對198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各級稅務機關的努力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城鎮土地使用稅新政策順利施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房地産保有環節對土地徵收的一個稅種,最早出臺于1988年,其稅額幅度、徵稅範圍等都是依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及相關政策規定的。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一些政策規定已明顯滯後,稅制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稅收調節職能弱化日趨明顯。主要表現:一是宏觀調控作用偏弱。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極為緊缺,近年來地價水平日益攀升,原政策不能有效抑制一些地區和行業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過快、亂佔濫用土地的現象。二是收入職能偏弱。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長期以來稅負偏低,2005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137億元,2006年177億元,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0.5%,難以發揮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也影響了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及時調整土地級差收入和稅額的空間。此外,外資企業使用土地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用地成本的差異,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因此,需要對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
針對目前我國的土地使用狀況和稅制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修訂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在如下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較大幅度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修訂後的條例將稅額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了2倍,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12元。二是將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新條例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把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也確定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修訂後的條例實施以後,各級地稅機關組織週密,措施得力,各項工作均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目前,徵管和徵收工作順利開展,政策調整的效果已經得到初步顯現。
一是稅收對土地利用的導向作用大大加強。各地調高了稅額幅度和稅額標準以後,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導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措施,促進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稅收的收入職能得到了有效的強化。受稅額幅度提高和徵稅範圍擴大等因素的推動,2007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累計收入385億元,比上年增長117.7%,增收208億元,增收效果明顯,為地方建設籌集了更多的財政收入,緩解了地方財政緊張的局面,有力地推動了地方財政體系的優化。併為建立完善的地方稅體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是稅收的公平性得到了體現。修訂後的條例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要為生産經營所使用的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結束了以往內外有別的稅收體制,內、外資企業得以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開展生産活動,有利於各行各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四是稅收的徵管水平進一步提高。近一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以條例的貫徹落實為契機,採取了各種措施強化徵管。一些地區通過開展部門協作,充分借助國土和測繪等部門的職能優勢,利用先進技術開展土地清查,有效堵塞了徵管漏洞,完善了稅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