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8〕91號
關於責令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7日,我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接到你公司部分放射源罐被盜的報告,具體數目不清,是否存有放射源也不清。此後經公安部門的大力協助,分別在夾江縣木城鎮代橋、樂山市蘇稽鎮、眉山市蒙鎮廢品收購人員處找到大批鉛罐和鉛磚,所有放射源罐中都沒有發現放射源,但源罐存在輕微污染。
鋻於你公司在放射源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善、臺帳不清等諸多問題,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
一、你公司應于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實被盜放射源罐的確切數量,盡力找回所有被盜放射源罐;
(二)全面整理放射源臺帳,清理放射源庫,核實是否存在放射源丟失情況,若有丟失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我局;
(三)按照《關於定期更新放射源數據庫的通知》(環核函〔2006〕54號)要求將放射源相關信息上報我局。
二、你公司應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將放射源集中管理,規範管理制度;
(二)各項條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條件;
(三)加強實體保衛工作,各項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措施都應滿足國家標準要求,消除安全隱患。
三、此次限期整改與審批你公司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同步進行。限期整改期間,我局同意你公司繼續進行放射性藥品生産、銷售活動。
四、你公司應嚴格按照要求,認真組織限期整改工作,我局將密切跟蹤你公司整改情況,並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我局委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協同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公司落實上述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