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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臺統計監測和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3日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為解決減排指標的科學性、減排數據的準確性及減排工作的責任問題,日前,福建省政府在出臺了進一步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實施意見的基礎上,批轉了由福建省環保局制訂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實施辦法。指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省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級政府減排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設區市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至此,福建省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政策體系。

    統計實施辦法規定,對企業出現的虛報、瞞報、拒報等行為,市縣級環保部門應予警告、責令改正,對拒絕改正的,應依法處罰,並採取項目限批、嚴格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給予制裁。

    監測實施辦法規定了監測對象與範圍,要求對廢水和廢氣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

    考核實施辦法明確了具體的獎懲措施,對沒有完成減排任務的地方和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限批;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染水處理廠建設或管網配套的市、縣(區),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海洋與漁業局、環保局暫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設的當地城建項目立項、用地、用海、環評文件審批,省裏不予安排城建類政府性補助資金。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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