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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業服務合同5月啟用 拖欠物業費將交滯納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5日   來源:北京日報

    經過一年半時間的公開徵求意見、專家座談、公開論證,備受關注的《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昨天(24日)由市工商局、市建委聯合頒布,並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推行。兩份物業服務合同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不得擅自經營小區共用部位,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小區共用部位從事經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可抵減下一年物業服務費等。

    物業不得擅自經營共用部位

    以業主入住為界,入住前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入住後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兩份合同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文本中規定,物業公司不得擅自經營小區共用部位,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於廣告、房屋租賃、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應當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並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物業公司須每半年向委託方公佈收益情況並接受監督,經營歸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歸業主所有,並可用於分攤到戶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抵減下一年度物業服務費或業主大會表決的其他用途。業主可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費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物業撤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

    目前物業服務活動中,常有物業公司突然不知去向或原有物業公司拒不撤出的情況。為減少有關糾紛,文本中對此類問題做出了專門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約的,均應當在屆滿3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從而給物業交接預留充足的準備時間。

    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 應當按照服務剩餘期限物業服務總費用等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合同終止後拒不撤出的,應當按照延遲撤出期間物業服務總費用等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這些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支付滯納金。

    業主裝修物業不能亂收費

    針對一些物業公司利用業主裝修過程巧立名目亂收費的現象,合同規定,物業公司與業主應訂立書面的裝飾裝修服務協議,除約定收取的裝飾裝修服務費外,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在業主裝修時收取的裝修垃圾清運費、施工人員管理費、門卡工本費、開工證費、管線圖費等都被禁止收取。

    物業公司在業主裝修時普遍收取一定金額的裝修押金。合同規定,業主裝修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承重結構損壞,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完工後7日內將押金全額退還。此外,對業主利用住宅物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業公司可以參照商業物業標準收取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託代收使用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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