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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四類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有關政策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8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2005年以來,部分省市的縣及縣以下地區試點設立了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四類機構(以下統稱四類機構),這對於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保證四類機構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準備金管理

    現階段,農村資金互助社暫不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村鎮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的管理規定,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交存存款準備金,村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率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執行。經批准開辦代理國庫業務和代理國債業務的村鎮銀行,除按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以外,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繳存財政存款。村鎮銀行存款準備金和財政存款的交納範圍由村鎮銀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會計部門核定。村鎮銀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營業部門在“21129其他商業銀行存款”科目下為村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核算村鎮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在“221金融機構劃來財政存款”科目下開立賬戶,核算村鎮銀行劃來的財政存款。

    二、存貸款利率管理

    經批准吸收存款的機構,其存款利率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基準利率。四類機構的貸款利率實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四類機構應建立健全利率定價機制,按照貸款定價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並且符合司法部門的相關要求。四類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按時準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備條件的四類機構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申請加入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並委託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村鎮銀行的支付系統行別代碼為“320”,行別類型為“其他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需要使用人民幣票據憑證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統一製版、印製。票據憑證由村鎮銀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門組織訂貨和管理,結算憑證由村鎮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格式自行印製和管理。村鎮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需要使用匯票專用章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匯票專用章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06〕[2006]54號)的相關規定,確定匯票專用章式樣,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支付結算管理部門備案。刻製匯票專用章時,應選擇經公安機關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資格的印章經營單位刻製。本票專用章的格式、內容和刻製按照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和匯票專用章比照村鎮銀行管理。

    四、會計管理

    四類機構的會計科目設置不需要審批。村鎮銀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會計財務資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4〕[2004]72號)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報送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説明、年度會計決算資料和重大會計改革事項等相關會計財務管理信息資料。

    五、金融統計和監管報表

    四類機構應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調查統計部門報送資産負債表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向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報送監管報表,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相關資料。受目前金融統計數據通訊傳輸條件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現階段暫以傳真方式逐級將四類機構相關數據按季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六、徵信管理

    具備條件的四類機構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四類機構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併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七、現金管理

    四類機構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四類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要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票據兌付等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在認真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同時,應當留存該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四類機構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八、風險監管

    四類機構要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積極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加強內控風險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和相關制度規定,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審慎監管。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各地銀監局要根據本通知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密切協作配合,依法履行職責,積極鼓勵、引導和督促四類機構以面向農村、服務“三農”為目的,扎紮實實依法開展業務經營,在不斷完善內控機制和風險控制水平的基礎上,立足地方實際,堅持商業可持續發展,努力為“三農”經濟提供低成本、便捷、實惠的金融服務。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請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和各級銀監局聯合將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關文件轉發至相關單位。各地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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