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地震災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關於對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66號)精神,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甘肅省地震災區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第一條 甘肅省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範圍是:經省政府確定的地震受災地區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産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災區因災造成的新“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災區受災的原“三孤”人員。
第二條 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其標準為:因災造成無房可住、無生産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每人每天補助10元生活費和1斤成品糧;新“三孤”人員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補助;原“三孤”人員生活補助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從發文之日起發放,期限為3個月。
第四條 補助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
第五條 中央劃撥甘肅省的原糧,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調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選擇省內的糧食加工企業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運送到受災縣(市、區)。糧食加工和運輸費用首先從原糧加工副産品折價收入中抵頂,不足部分經省財政和省糧食部門核算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批准後,由省財政從救災資金中支付給省糧食部門。
第六條 補助金和救濟糧按照省政府下發的《甘肅省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實行專戶管理,嚴禁擠佔挪用。
第七條 中央下撥甘肅省的補助金,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根據受災地區的臨時救助人數,共同分配下達有關市(州)。
第八條 補助金每月發放一次,由縣(市、區)民政局根據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補助金髮放花名冊統計後,向縣(市、區)財政局提出用款計劃,縣(市、區)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區)民政局“救災資金髮放專戶”。縣(市、區)民政局按照已確認的名單組織發放。補助金必鬚髮放到每個被救助戶(人)手中,不得代領。補助金的發放必須有本人簽字或蓋章。
第九條 救濟糧由省糧食部門調運到受災縣(市、區)後,由縣(市、區)民政局和糧食局接受並負責發放。發放救濟糧的花名冊必須與補助金的發放花名冊一致。救濟糧的發放必須要有本人簽字。
第十條 各市(州)要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對補助對象進行認定。對認定的補助對象要在村或社區進行公示,後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查,核查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將本縣(市、區)經認定的人員花名冊統計匯總後,會同財政、糧食部門一起報市(州)民政局,市(州)民政局將本市數據匯總後,會同財政、糧食部門于5月30日前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糧食局。上報數據要細化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一級,嚴禁虛報人數。
第十二條 各縣要對臨時救助政策公開、透明,對臨時救助政策享受的條件、標準向社會公佈,對已確定的享受人員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監督部門要把臨時救助金使用情況列入重點專項審計和監督計劃,對發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擠佔挪用或虛報冒領的,將依法予以嚴懲。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