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總局發出《關於支持地震災區恢復生産、搞活市場、重建家園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支持地震災區在做好商標註冊等工作的同時積極實施商標戰略。
《意見》明確,對因地震災害影響,當事人不能依法及時辦理商標續展註冊、商標異議答辯、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證據等相關手續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鋻於不可抗力原因,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供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意見》明確,對地震災區的商標註冊申請,如對恢復生産、重建家園確有必要的,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經批准可以提前審查,對符合商標法律規定的及時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意見》規定,對地震災區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就有關商標駁回復審、撤銷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申請、答辯、補正等有關事宜不能做出反應的,在受災期間時限中止,待災區秩序恢復正常後可順延。
《意見》要求,要支持地震災區實施商標戰略。要指導災區企業依法做好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工作,充分發揮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在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産中的積極作用。
據了解,《意見》共十二條措施,涉及企業的註冊登記、變更登記、企業年檢、登記時限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