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督管理,保障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嚴肅處理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中的過錯行為,6月18日,經四川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規定,對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中的19種過錯行為必須追究責任。這些行為包括以救災募捐為名,騙錢斂財的;接受捐贈的單位不按規定向捐贈人出具有效收據,或對捐贈情況不如實登記造冊、不如實上報,或偽造、變造、毀損救災捐贈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的;接受非定向救災捐贈款不按規定繳入指定專戶的;等等。《辦法》規定,追究過錯行為,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給予口頭警告;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分別採取組織處理、追究黨紀責任、追究政紀責任或移送處理有關機關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在抗擊重大災害過程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從簡、從嚴、從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加重處理。據起草《辦法》的省紀委、省監察廳介紹,著眼當前、立足長遠,著眼預防、立足建設,此《辦法》不僅適用於當前的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監督管理,對今後各種形式的救災捐贈款物監管過錯的責任追究也將適用。(記者 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