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現將《全國稅務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印發給你們。各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制本機關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局內各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並於2008年8月底前送辦公廳匯總。
附件:全國稅務機關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國稅務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第一條 根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的要求,結合稅務機關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稅務機關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是:
(一)反映本機關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機關工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具有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二)機關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在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權益等方面具有憑證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需要貫徹執行的上級機關、同級機關的文件材料,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對本機關工作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文件材料不歸檔範圍是:
(一)上級機關文件材料中,普發性不需要本機關辦理的文件材料,任免、獎懲非本機關工作人員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參考的抄件等;
(二)本機關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無查考利用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歷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對稿,無特殊保存價值的信封,不需辦理的一般性人民來信、電話記錄,機關內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外單位職務形成的與本機關無關的文件材料,有關工作參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級機關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辦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級機關文件材料中,供參閱的簡報、情況反映,抄送或越級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條 凡屬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本機關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六條 稅務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分為30年、10年兩類。
具體年限自按規定應歸檔的年份開始計算。
第七條 永久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
(一)本機關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機關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大活動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業務文件材料;
(四)本機關關於重要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批示,重要的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等;
(五)本機關機構演變、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重要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復函、批復等文件材料。
第八條 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
(一)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一般性業務文件材料;
(二)本機關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機關一般性事務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機關關於一般性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批示,一般性工作報告、總結、統計報表等;
(六)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制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一般性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復函、批復等文件材料;
(九)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計劃、總結、統計、重要專題報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條 應歸檔電子文件的元數據、背景信息等與電子文件一併進行歸檔。
應歸檔紙質文件材料中,有文件發文稿紙、文件處理單的,應與文件正本、定稿一併歸檔。
第十條 機關聯合召開會議、聯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其他機關將相應的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機關職能和工作實際,編制本機關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條 在編制本機關或本系統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時,應全面分析和鑒別本機關或本系統文件材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準確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劃分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形成的人事、基建、會計及其他專門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64號)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