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2008)第108號公告關於“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佈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的精神,近日,民政部對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四家基金會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補辦審批手續的申請做出批復。
批復要求獲得批准開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募捐活動的基金會要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接收救災款物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並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要保證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按照規定,定期向民政部報送捐贈款物接收和安排使用情況。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盡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佈。要主動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安排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