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行政效能問責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應當問責的範圍作出界定。
按照《規定》,10項27種情形將被問責。包括在貫徹執行中央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過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任務;在調查評估、鑒定、統計等工作中,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
對違反規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告誡、限期調離工作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
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處理。《規定》適用於四川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